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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補充協議四的大贏家

香 港 回 歸 十 周 年 前 夕 , 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簽 署 新 的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CEPA 」 ) 補 充 協 議 四 。 在 此 項 補 充 協 議 中 , 香 港 的 交 通 運 輸 及 物 流 業 將 藉 著 市 場 得 以 進 一 步 開 放 , 而 成 為 是 次 協 議 的 大 贏 家 。

為 提 高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貿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水 平 , 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 協 議 內 容 包 括 擴 大 開 放 香 港 在 中 國 內 地 發 展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 促 進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及 推 動 專 業 資 格 互 相 認 同 。

服務業愈受重視

國 家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易 小 准 表 示 ,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是 以 服 務 業 為 重 點 。 在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業 後 , 預 期 及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 中 國 的 服 務 業 收 益 達 四 千 億 美 元 。 易 小 准 指 , 中 港 兩 地 關 係 密 切 , 香 港 擁 有 優 質 管 理 經 驗 , 中 國 內 地 則 備 有 低 廉 的 勞 動 能 力 , 未 來 雙 方 可 互 相 補 足 , 充 分 發 揮 合 作 的 關 係 。

廣 東 省 常 務 副 省 長 湯 炳 權 表 示 , 簽 訂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後 , 在 泛 珠 地 區 的 協 調 發 展 下 , 粵 港 兩 地 之 間 的 合 作 將 「 愈 來 愈 好 、 愈 來 愈 多 」 。 截 至 去 年 底 , 已 有 七 百 六 十 間 廣 東 企 業 到 香 港 投 資 , 顯 示 香 港 是 廣 東 省 的 重 要 投 資 及 貿 易 夥 伴 。

開放物流運輸業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涵 蓋 的 服 務 範 疇 數 量 , 會 由 現 時 的 二 十 七 個 , 增 至 三 十 八 個 , 各 項 服 務 市 場 開 放 的 措 施 , 將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其 中 , 航 空 運 輸 服 務 、 公 路 客 運 運 輸 服 務 及 印 刷 服 務 都 有 新 的 開 放 措 施 。

在 航 空 運 輸 服 務 方 面 , 根 據 該 協 議 ,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內 地 申 請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 作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時 , 可 以 出 示 由 中 國 內 地 的 中 資 銀 行 , 或 中 國 航 協 推 薦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經 濟 擔 保 證 明 。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以 向 中 國 航 協 查 詢 , 合 資 格 提 供 經 濟 證 明 公 司 的 資 料 。

其 次 , 在 運 輸 及 物 流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若 要 在 中 國 內 地 經 營 第 三 方 國 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 , 在 申 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時 , 必 須 證 明 其 在 過 去 五 年 連 續 在 香 港 從 事 第 三 方 國 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 的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 因 此 , 並 非 所 有 香 港 船 舶 代 理 經 營 者 都 合 資 格 向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申 請 經 營 第 三 方 國 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 。

根 據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以 合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設 立 企 業 , 提 供 第 三 方 國 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 , 但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股 權 不 可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

道 路 客 運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 非 專 營 巴 士 營 辦 商 及 公 共 小 巴 營 辦 商 , 可 在 中 國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提 供 城 市 之 間 定 期 旅 客 運 輸 服 務 的 措 施 。 而 城 市 之 間 定 期 旅 客 運 輸 服 務 的 範 圍 和 主 要 業 務 , 是 提 供 固 定 陸 路 ( 非 鐵 路 ) 時 間 表 來 往 城 市 之 間 的 客 車 服 務 。

CEPA》逐步開放市場

香 港 總 商 會 工 商 政 策 副 總 裁 陳 偉 群 認 為 , 未 來 香 港 的 物 流 業 , 將 會 以 第 三 方 物 流 為 主 , 即 是 提 供 運 輸 、 倉 存 、 產 品 配 送 及 財 務 等 服 務 。 陳 偉 群 說 ,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已 開 放 船 務 物 流 。 雖 然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並 未 完 全 開 放 物 流 業 的 門 檻 , 但 他 認 為 , 《 CEPA 》 對 個 別 行 業 的 開 放 需 要 循 序 漸 進 。 總 商 會 曾 向 內 地 提 交 四 十 多 項 有 關 《 CEPA 》 的 建 議 , 至 今 已 有 二 十 四 項 得 到 回 應 。

香 港 物 流 協 會 會 長 黃 輔 華 指 出 , 內 地 生 產 業 普 遍 存 在 生 產 過 剩 的 問 題 , 不 單 浪 費 資 源 , 亦 影 響 成 本 預 算 。 內 地 可 藉 著 《 CEPA 》 拓 展 服 務 業 , 輸 入 香 港 的 物 流 管 理 人 才 , 為 內 地 企 業 制 定 生 產 指 標 , 解 決 生 產 過 剩 的 問 題 。

至 於 印 刷 服 務 方 面 ,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指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從 事 出 版 物 、 其 他 版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 但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十 九 ﹔ 亦 可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 提 供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和 裝 訂 服 務 。

內地對服務業需求上升

貿 易 發 展 局 總 裁 林 天 福 稱 , 內 地 經 濟 迅 速 發 展 , 加 上 內 地 將 舉 行 多 項 國 際 盛 事 , 包 括 二 零 零 八 年 北 京 奧 運 , 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上 海 世 界 博 覽 會 , 令 內 地 對 服 務 業 需 求 上 升 。 隨 著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的 簽 署 後 , 將 有 多 達 四 十 項 措 施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生 效 , 相 信 , 香 港 可 為 內 地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服 務 。

CEPA 補 充 協 議 四 》 提 供 的 新 措 施 , 能 協 助 香 港 工 商 界 和 服 務 供 應 商 , 在 內 地 開 拓 商 機 , 增 加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有 關 《 CEPA 》 最 新 詳 情 , 包 括 二 零 零 七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 已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 發 放 , 亦 可 致 電 工 業 貿 易 署 ︰ 2398 5667 查 詢 。

 
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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