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通電子貿易專網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網頁
會員專區
登入號碼

密碼

登入
會員登記 忘記密碼?
培訓課程
最新消息
eBiz精選
eBiz動態
電子導報
經貿錦囊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
貿訊指引
國際關稅及商業法例
貿易資料通告
貿易統計
勞工法例
電子聯通

刊登廣告

英文版本首頁
電子導報經貿錦囊貿訊指引
搜尋eBiz

 
| 專題 | 專訪 | 成功故事 | 今日中國 | 進出口 | 法律e世代 | 區域性發展 |
知識產權特輯 - 知識產權自保為先
在 這 一 期 關 於 知 識 產 權 的 專 輯 裡 , 《 香 港 工 業 家 》 檢 視 香 港 在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和 有 關 法 例 的 執 行 情 況 。

偷 襲 別 人 的 產 品 和 設 計 , 以 較 低 價 錢 出 售 , 是 一 門 年 值 數 以 十 億 元 計 的 地 下 生 意 。 這 門 生 意 售 銷 的 產 品 通 常 是 未 達 標 的 , 但 形 貌 相 似 , 幾 可 亂 真 。 被 抄 襲 的 , 通 常 是 在 產 品 開 發 和 市 場 推 廣 上 投 放 大 量 資 金 , 從 事 合 法 經 營 的 公 司 。 抄 襲 的 主 謀 則 皆 屬 目 無 法 紀 躲 在 暗 處 的 有 組 織 「 集 團 」 。 它 們 的 顧 客 往 往 是 愛 買 減 價 貨 的 普 通 消 費 者 , 但 他 們 絕 少 獲 得 真 的 減 價 貨 。

任 何 人 在 問 題 貨 源 ( 在 香 港 , 問 題 貨 源 往 往 就 是 非 法 小 販 檔 ) 買 過 T 恤 的 , 幾 乎 都 得 到 教 訓 ? 第 一 次 洗 滌 後 會 縮 小 。 情 況 還 有 更 糟 糕 的 : 有 些 仿 冒 產 品 , 以 玩 具 為 例 , 是 用 尺 寸 不 合 或 不 達 標 的 零 件 裝 嵌 的 , 確 實 常 常 造 成 傷 害 。

盜 版 行 為 在 香 港 猖 獗 並 不 是 很 久 以 前 的 事 。 冒 牌 手 表 、 冒 牌 光 碟 、 冒 牌 手 袋 、 冒 牌 玩 具 等 等 , 都 被 視 為 另 類 的 消 費 選 擇 。 冒 牌 貨 充 斥 幾 乎 成 為 它 們 合 法 存 在 的 理 由 。 香 港 盜 版 問 題 嚴 重 到 終 於 被 美 國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把 香 港 列 入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的 「 特 別 301 名 單 」 。

政 府 發 覺 香 港 國 際 商 業 中 心 的 美 譽 正 受 到 仿 冒 罪 行 的 損 害 , 故 此 對 仿 冒 者 展 開 嚴 打 , 一 九 九 ○ 年 代 連 串 實 施 以 撲 滅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罪 行 為 目 的 的 新 法 例 , 包 括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規 範 貨 物 進 出 口 的 新 法 規 ;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 防 止 盜 用 版 權 條 例 》 規 定 所 有 生 產 光 碟 的 工 廠 必 須 向 海 關 申 領 牌 照 。
二 ○ ○ 一 年 四 月 , 《 知 識 產 權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 開 始 生 效 , 在 電 影 院 裡 管 有 攝 錄 機 成 為 了 罪 行 , 而 公 司 在 買 賣 或 經 營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使 用 盜 版 軟 件 亦 屬 違 法 。

二 ○ ○ 二 年 七 月 , 光 碟 廠 牌 照 計 劃 再 度 伸 延 , 規 定 壓 模 廠 在 香 港 生 產 壓 模 亦 須 向 海 關 申 領 牌 照 。 香 港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法 例 如 此 幾 經 修 訂 , 到 今 天 已 是 依 從 了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貿 易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

工 總 設 計 保 護 中 心 幹 事 廖 國 邦 說 , 香 港 現 在 已 經 有 一 個 發 展 起 來 而 達 到 國 際 最 高 標 準 的 知 識 產 權 法 例 機 構 。

「 立 法 措 施 已 在 執 法 支 援 下 卓 有 成 效 , 能 夠 在 香 港 買 得 到 的 非 法 貨 品 近 年 大 幅 減 少 。 一 九 九 九 年 , 香 港 獲 得 從 『 特 別 301 觀 察 名 單 』 上 除 名 , 不 枉 我 們 在 打 假 方 面 取 得 進 步 。 」

話 雖 如 此 , 仿 冒 者 並 未 完 全 絕 跡 , 沿 著 彌 敦 道 走 一 趟 就 可 以 見 到 他 們 蹤 影 仍 在 , 只 不 過 在 香 港 海 關 嚴 厲 執 法 下 轉 入 地 下 經 營 , 生 意 已 經 一 落 千 丈 。

執法

香 港 海 關 是 負 責 調 查 和 檢 控 發 生 在 香 港 的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行 為 的 唯 一 一 個 機 關 。 政 府 近 年 在 執 行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法 例 方 面 注 入 大 量 資 源 , 並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成 立 一 支 185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特 遣 隊 。

許 多 冒 牌 貨 都 是 在 內 地 生 產 的 , 這 個 事 實 海 關 並 非 懵 然 不 知 。 情 況 令 在 內 地 辦 廠 的 香 港 製 造 商 感 到 特 別 頭 痛 , 很 多 時 候 發 現 他 們 的 產 品 和 設 計 還 沒 出 廠 便 已 有 人 侵 權 仿 冒 盜 用 。

但 是 , 由 於 香 港 立 場 堅 定 , 大 部 分 這 些 產 品 都 不 再 以 本 地 市 場 為 目 的 地 , 雖 然 其 中 不 少 目 前 是 經 香 港 特 區 的 港 口 載 運 到 其 他 市 場 的 。 香 港 海 關 已 經 等 著 採 取 打 擊 行 動 。

事 實 上 , 邊 境 、 機 場 和 河 運 / 海 運 碼 頭 均 派 駐 了 海 關 人 員 , 一 發 現 可 疑 貨 物 , 他 們 做 的 第 一 件 事 情 就 是 傳 召 商 標 所 有 人 驗 明 有 關 貨 品 的 真 偽 。
海 關 助 理 關 長 ( 行 政 及 稅 務 ) 周 廣 說 : 「 如 果 經 確 定 是 偽 冒 貨 , 而 商 標 所 有 人 能 夠 拿 出 證 明 , 我 們 就 會 扣 押 有 關 貨 物 , 並 追 查 輸 入 該 批 貨 物 的 負 責 人 。 」

在 知 識 產 權 法 的 執 行 方 面 , 海 關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做 法 : 分 別 在 供 應 和 零 售 兩 端 採 取 行 動 。 周 廣 說 : 「 在 供 應 那 一 邊 , 我 們 集 中 力 量 在 進 出 口 、 製 造 、 批 發 和 分 銷 這 幾 個 層 面 上 打 擊 盜 版 剽 竊 勾 當 。 在 零 售 那 一 端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已 知 的 黑 點 , 要 杜 絕 街 頭 盜 版 剽 竊 活 動 。 」

他 認 為 , 要 成 功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 少 不 了 要 得 到 業 界 的 合 作 , 必 須 公 司 確 實 能 夠 證 明 受 侵 權 的 商 標 設 計 是 屬 於 它 們 的 。 證 明 的 辦 法 是 出 具 誓 章 , 或 出 示 能 夠 清 楚 顯 示 所 有 權 證 據 的 法 律 文 件 。

他 說 : 「 雖 然 海 關 隨 時 候 命 出 動 保 護 所 有 權 利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但 是 權 利 所 有 人 也 有 責 任 為 保 護 他 們 的 知 識 產 權 , 採 取 必 要 的 步 驟 , 首 先 把 這 些 產 權 註 冊 。 」

一 發 現 他 們 的 版 權 被 人 侵 犯 , 海 關 會 勸 諭 他 們 採 取 下 列 四 個 步 驟 :

  1. 馬 上 親 自 或 授 權 代 表 向 版 權 及 商 標 調 查 科 報 告 有 關 的 侵 權 活 動 ;
  2.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有 關 產 權 的 存 在 和 所 有 權 誰 屬 ;
  3.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所 指 稱 的 侵 犯 產 權 行 為 , 例 如 提 供 有 關 產 品 或 設 計 的 正 版 和 侵 權 版 , 以 資 分 辨 異 同 ;
  4. 協 助 海 關 認 別 所 扣 押 的 侵 權 貨 物 , 並 以 控 方 證 人 身 份 出 庭 作 供 , 或 者 在 關 於 侵 犯 版 權 的 案 件 中 首 先 向 海 關 出 具 誓 章 , 確 認 有 關 版 權 的 存 在 和 所 有 權 , 之 後 再 在 法 庭 聆 訊 中 提 出 證 據 。

周 廣 說 : 「 投 訴 人 必 須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 」 這 是 他 的 經 驗 之 談 。 他 這 個 經 驗 是 從 一 個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玩 具 展 覽 會 中 得 到 的 。 「 在 展 覽 期 間 有 參 展 商 投 訴 , 報 稱 展 覽 會 中 有 些 產 品 跟 他 們 的 一 模 一 樣 , 商 標 也 被 人 侵 犯 。 但 是 , 因 為 就 投 訴 而 進 行 的 溝 通 , 和 為 證 明 版 權 所 有 權 而 做 的 文 書 工 作 都 用 了 相 當 時 間 , 海 關 還 未 能 採 取 行 動 , 展 覽 會 已 告 結 束 , 涉 嫌 侵 犯 版 權 的 製 造 商 也 不 知 所 蹤 。 」

仿 冒 者 如 果 被 抓 到 , 他 們 要 付 出 很 高 代 價 , 但 是 , 可 能 因 為 標 價 高 , 利 潤 大 , 所 以 儘 管 海 關 近 年 在 打 假 方 面 大 有 進 步 , 買 賣 冒 牌 貨 仍 然 是 有 利 可 圖 的 生 意 。 那 麼 , 設 計 師 們 和 製 造 商 們 能 夠 做 些 什 麼 來 保 護 他 們 自 己 呢 ?

設計保護中心

知 識 產 權 裡 頭 集 合 了 大 量 不 同 的 無 形 產 權 , 當 中 包 括 商 標 、 版 權 、 註 冊 設 計 、 專 利 、 集 成 電 路 的 布 線 設 計 等 。 《 基 本 法 》 訂 明 香 港 應 當 制 訂 適 當 的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 並 對 知 識 產 權 給 予 法 律 保 護 。

廖 國 邦 說 : 「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框 架 確 實 令 設 計 註 冊 或 者 原 創 註 冊 成 為 一 項 相 對 簡 單 的 而 且 廉 宜 的 程 序 。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註 冊 辦 理 服 務 , 項 目 包 括 代 收 申 請 費 、 拍 攝 照 片 、 在 政 府 憲 報 上 刊 登 廣 告 等 。

工 總 又 向 製 造 商 免 費 提 供 關 於 設 計 註 冊 的 顧 問 服 務 , 並 為 發 現 產 品 被 人 抄 襲 的 製 造 商 介 紹 律 師 。 廖 國 邦 又 說 : 「 在 侵 權 訴 訟 裡 面 請 一 位 好 的 知 識 產 權 律 師 是 很 重 要 的 , 會 增 加 勝 訴 機 會 , 長 遠 而 言 , 還 能 節 省 律 師 費 。 」 他 還 指 出 , 知 識 產 權 法 是 很 專 門 的 , 這 方 面 的 專 門 知 識 , 不 是 每 一 個 律 師 都 有 的 。

製 造 商 發 覺 自 己 的 知 識 產 權 受 到 侵 犯 的 通 常 有 三 種 : 侵 犯 專 利 、 侵 犯 工 業 設 計 、 侵 犯 商 標 。 這 些 都 是 典 型 的 侵 權 行 為 。 廖 國 邦 說 : 「 如 果 企 業 已 把 設 計 註 冊 , 它 們 的 權 利 就 可 以 得 到 保 護 , 如 果 沒 有 辦 好 註 冊 , 法 律 通 常 也 幫 不 了 什 麼 。 」

他 說 : 「 事 實 上 , 即 使 做 了 這 麼 多 宣 傳 , 仍 然 有 製 造 商 不 急 於 要 第 一 時 間 為 它 們 的 新 產 品 設 計 和 商 標 辦 註 冊 手 續 。 」

為 了 讓 製 造 商 知 道 他 們 的 知 識 產 權 是 什 麼 , 工 總 經 常 舉 辦 有 關 課 題 的 研 討 會 。 廖 國 邦 說 : 「 工 總 辦 的 研 討 會 向 本 地 製 造 商 介 紹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與 註 冊 的 各 方 各 面 知 識 , 並 向 他 們 演 示 如 何 應 付 仿 冒 問 題 , 如 何 廓 清 關 於 知 識 產 權 的 許 多 誤 解 。 」

他 指 出 , 為 自 己 的 設 計 辦 理 註 冊 持 觀 望 態 度 的 製 造 商 會 有 以 下 經 歷 : 「 他 們 認 為 正 確 的 取 向 是 首 先 向 市 場 推 介 新 產 品 , 看 看 銷 情 。 旺 銷 的 才 申 請 給 原 設 計 註 冊 。 如 果 設 計 被 人 抄 襲 了 , 這 個 態 度 起 不 了 什 麼 保 護 作 用 , 因 為 法 律 訂 明 , 把 新 產 品 推 出 市 面 之 前 , 一 定 要 為 新 產 品 的 設 計 備 案 。 為 了 節 省 金 錢 而 首 先 把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 結 果 可 能 要 付 出 很 高 的 代 價 。 」

工 總 忠 告 製 造 商 要 作 最 壞 打 算 , 把 新 產 品 推 出 市 面 之 前 , 先 辦 妥 註 冊 , 辦 妥 一 切 規 例 和 慣 例 要 求 的 手 續 。 這 些 工 夫 做 好 了 , 日 後 如 果 發 生 知 識 產 權 被 人 侵 犯 , 他 們 可 以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

製 造 商 們 也 應 當 牢 記 , 知 識 產 權 當 中 有 些 範 疇 只 在 本 地 才 受 到 保 護 , 設 計 在 香 港 註 冊 , 在 其 他 地 方 未 必 獲 得 保 護 。 產 品 如 果 在 中 國 內 地 製 造 而 外 銷 歐 洲 , 有 關 的 香 港 製 造 商 一 定 要 申 請 三 張 不 同 的 註 冊 證 明 : 在 香 港 使 用 , 在 作 為 生 產 基 地 的 中 國 內 地 使 用 , 以 及 在 外 銷 市 場 使 用 。

「 現 在 仍 然 有 一 個 常 見 的 誤 解 , 以 為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之 後 , 貨 品 在 香 港 註 冊 了 , 在 內 地 也 會 受 到 保 護 。 實 情 並 非 如 此 ; 內 地 、 澳 門 、 香 港 是 三 個 不 同 的 實 體 , 要 知 識 產 權 得 到 適 當 的 保 護 , 就 得 在 每 一 個 地 方 都 為 自 己 的 權 利 辦 好 註 冊 。 」

查詢關於設計保護中心服務的更詳細資料,可致電2732 3118聯絡黃漢欽。
2003年12月

這篇文章是由香港工業總會所出版的「香港工業家」提供給商界。
 


| 頁首 | 關於我們 | 網站架構 | 法律聲明 | 私隱政策 | 使用說明 | 聯絡我們 |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