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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四階段由200711日開始
為香港帶來更多裨益

法 律 服 務 、 建 築 行 業 、 資 訊 科 技 、 旅 遊 業 務 、 交 通 服 務 及 自 僱 行 業 的 入 場 條 件 將 會 降 低

2006629 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政 府 在 香 港 簽 署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三 》 ﹙ 下 稱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 ﹚ 。 對 照 過 去 簽 署 的 《 CEPA 》 正 本 、 《 CEPA 補 充 協 議 》 及 《 CEPA 補 充 協 議 二 》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也 被 外 界 稱 為 「 CEPA 第 四 階 段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的 重 點 , 在 於 中 央 政 府 承 諾 , 自 200711 日 起 , 為 香 港 服 務 業 者 進 一 步 降 低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進 入 條 件 , 「 受 惠 」 的 類 別 包 括 法 律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等 專 業 服 務 及 訊 息 技 術 、 會 議 展 覽 、 視 聽 、 分 銷 、 旅 遊 、 運 輸 服 務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

在 法 律 服 務 方 面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取 消 了 以 前 對 與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聯 營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專 職 律 師 人 數 的 要 求 ; 取 消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代 表 在 內 地 最 低 居 留 時 間 的 要 求 ;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或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並 獲 得 內 地 律 師 執 業 證 書 的 香 港 居 民 , 以 內 地 律 師 身 份 從 事 涉 港 婚 姻 、 繼 承 案 件 的 代 理 業 務 ; 允 許 香 港 大 律 師 以 公 民 身 份 擔 任 內 地 民 事 訴 訟 代 理 人 ;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或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設 在 香 港 的 分 所 進 行 實 習 , 以 獲 得 內 地 律 師 執 業 證 書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也 允 許 在 廣 東 省 的 香 港 獨 資 或 合 資 旅 行 社 , 申 請 試 點 經 營 廣 東 省 居 民 前 往 香 港 、 澳 門 的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

對 於 個 體 工 商 戶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依 照 內 地 法 律 在 內 地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 而 無 需 經 過 當 地 外 資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 該 等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營 業 範 圍 限 定 為 : 種 植 業 、 飼 養 業 、 養 殖 業 、 電 腦 修 理 服 務 業 、 科 技 交 流 和 推 廣 業 , 不 包 括 特 許 經 營 , 不 得 超 過 8 名 從 業 人 員 。

除 了 服 務 貿 易 , 在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中 央 政 府 曾 在 《 CEPA 補 充 協 議 二 》 中 同 意 由 200611 日 起 , 經 香 港 製 造 商 申 請 並 符 合 雙 方 商 定 的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所 有 香 港 產 品 , 均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 如 產 品 尚 未 有 共 同 商 定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香 港 生 產 商 可 提 出 申 請 將 該 產 品 納 入 每 年 兩 次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磋 商 之 中 。 而 在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簽 署 時 , 雙 方 又 對 37 項 香 港 產 品 確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至 此 , 在 CEPA 下 達 到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 , 已 由 1,370 項 增 加 到 1,407 項 。 新 確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這 些 產 品 , 如 果 符 合 規 定 , 則 可 於 200671 日 起 以 零 關 稅 出 口 內 地 。

在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方 面 ,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將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納 入 , 作 為 新 的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措 施 。 根 據 這 項 新 安 排 , 雙 方 將 加 強 在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方 面 的 合 作 及 訊 息 交 流 , 內 地 將 在 港 設 立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協 調 中 心 , 便 利 商 界 處 理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問 題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是 在 政 協 主 席 賈 慶 林 先 生 訪 港 、 出 席 「 內 地 與 港 澳 經 貿 合 作 發 展 論 壇 」 過 程 中 簽 署 的 。 賈 主 席 到 港 前 , 香 港 各 界 已 經 紛 紛 預 測 他 此 行 將 為 香 港 帶 來 「 大 禮 」 , 其 中 將 包 括 擴 大 在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範 圍 。 但 是 後 來 公 布 的 《 CEPA 補 充 協 議 三 》 並 未 包 括 這 方 面 內 容 。 港 府 只 是 透 露 , 國 務 院 正 積 極 研 究 進 一 步 擴 大 在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範 圍 , 包 括 允 許 香 港 進 口 商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從 內 地 直 接 貿 易 進 口 和 讓 內 地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金 融 債 券 試 點 等 項 目 。 由 於 這 項 工 作 較 為 複 雜 ,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正 在 抓 緊 時 間 制 定 有 關 的 管 理 辦 法 , 以 保 證 新 措 施 順 利 推 行 。 港 府 並 承 諾 會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繼 續 積 極 保 持 溝 通 , 爭 取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能 早 日 完 成 , 以 便 這 兩 項 新 業 務 可 以 早 日 出 台 。

由 於 CEPA 是 一 個 開 放 及 不 斷 發 展 的 平 台 , 港 府 也 已 承 諾 會 繼 續 在 適 當 時 候 與 中 央 政 府 磋 商 , 爭 取 進 一 步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 而 與 內 地 相 比 , 香 港 在 服 務 業 方 面 具 有 較 大 優 勢 。 因 此 , 我 們 預 測 , 今 後 在 CEPA 服 務 貿 易 下 , 港 府 可 以 為 香 港 服 務 業 者 爭 取 到 更 多 優 惠 安 排 。

此 外 , 我 們 認 為 , 在 繼 續 與 內 地 談 判 優 惠 措 施 、 開 拓 CEPA 「 新 階 段 」 的 同 時 , 善 用 已 簽 署 的 CEPA 協 議 、 落 實 既 有 的 優 惠 措 施 , 是 擺 在 港 府 及 業 界 目 前 的 同 樣 重 要 的 任 務 。 CEPA 作 為 港 府 與 中 央 政 府 間 的 貿 易 安 排 , 其 順 暢 、 有 效 的 執 行 , 離 不 開 中 央 政 府 、 尤 其 是 內 地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 認 同 , 也 尚 需 相 關 各 方 繼 續 協 調 制 定 出 具 体 的 執 行 機 制 , 並 不 斷 為 實 踐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 矛 盾 尋 找 妥 善 的 解 決 方 案 。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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