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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鐘錶商打開門戶

以 下 是 如 何 藉 著 CEPA III 此 項 優 勢 發 機 遇 的 步 署

香 港 鐘 錶 業 是 最 早 受 益 於 CEPA 的 行 業 之 一 。 在 CEPA 的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下 , 內 地 已 向 符 合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1,108 個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實 施 進 口 零 關 稅 優 惠 , 其 中 包 括 鐘 錶 產 品 。 但 鐘 錶 產 品 出 口 價 值 須 包 含 不 少 於 30% 來 自 香 港 的 附 加 值 , 方 可 以 零 關 稅 入 口 內 地 。 但 因 作 為 鐘 錶 主 要 零 件 的 機 芯 , 大 多 要 從 外 國 入 口 , 故 要 符 合 30% 來 自 香 港 的 附 加 值 要 求 是 比 較 困 難 。 經 過 中 央 政 府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努 力 商 討 之 後 ,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下 , 內 地 現 容 許 香 港 自 創 的 品 牌 鐘 錶 及 港 商 收 購 的 外 國 品 牌 鐘 錶 以 零 關 稅 入 口 。

根 據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於 2005 年 11 月 14 日 發 出 之 公 告 , 「 香 港 自 有 品 牌 」 是 指 :

  1. 品 牌 擁 有 人 必 須 為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 並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滿 一 年 ;
  2. 品 牌 擁 有 人 根 據 《 商 標 條 例 》 申 請 註 冊 為 鐘 錶 類 產 品 的 商 標 , 並 成 為 該 商 標 的 註 冊 擁 有 人 ; 及
  3. 上 述 2 項 中 提 及 的 商 標 註 冊 包 括 香 港 原 創 品 牌 或 由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收 購 的 外 國 品 牌 。

確認「香港自有品牌」程序

  1. 香 港 申 請 人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提 交 : - (i) 商 標 擁 有 人 資 料 ; (ii) 商 標 註 冊 證 明 書 ; (iii)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的 註 冊 公 告 ; (iv) 收 購 外 國 品 牌 的 書 面 協 議 ﹙ 如 由 香 港 公 司 收 購 外 國 品 牌 的 話 ﹚ ;
  2. 香 港 海 關 到 工 廠 視 察 ;
  3.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香 港 海 關 核 實 申 請 ;
  4.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將 香 港 自 有 品 牌 清 單 通 知 內 地 商 務 部 ;
  5. 內 地 商 務 部 於 60 天 內 完 成 認 定 香 港 自 有 品 牌 清 單 ,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 並 抄 送 香 港 海 關 ;
  6. 簽 發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下 , 「 自 有 品 牌 」 成 為 確 認 鐘 錶 產 品 以 零 關 稅 入 口 的 關 鍵 。 本 文 將 集 中 介 紹 品 牌 的 商 標 註 冊 程 序 及 收 購 外 國 品 牌 時 須 注 意 的 法 律 問 題 。

A. 申 請 自 有 品 牌 註 冊

(1) 商 標 註 冊 的 地 區 性 限 制

所 有 商 標 註 冊 均 是 地 區 性 的 。 品 牌 要 在 不 同 地 方 受 到 法 律 保 護 , 則 需 在 不 同 地 方 分 別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 就 CEPA 而 言 , 香 港 鐘 錶 製 造 商 除 了 要 在 香 港 註 冊 商 標 以 附 合 「 香 港 自 有 品 牌 」 的 規 定 外 , 亦 應 考 慮 在 內 地 註 冊 有 關 商 標 , 以 保 障 其 自 有 品 牌 免 在 內 地 被 侵 權 及 盜 用 。

(2) 在 香 港 及 內 地 商 標 註 冊 的 的 程 序

在 香 港 及 內 地 申 請 註 冊 商 標 , 一 般 都 需 要 經 過 以 下 程 序 :

  1. 商 標 查 冊 - 為 避 免 浪 費 時 間 和 費 用 , 申 請 人 應 在 決 定 進 行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前 , 先 向 商 標 註 冊 處 查 察 是 否 已 有 一 個 相 同 或 類 似 商 標 已 註 冊 。
  2. 商 標 申 請 - 在 確 定 沒 有 一 個 相 同 或 類 似 的 商 標 已 註 冊 後 , 就 可 遞 交 申 請 。 於 遞 交 申 請 的 同 時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公 司 的 資 料 , 業 務 範 圍 , 商 標 的 樣 本 及 欲 註 冊 的 商 標 類 別 。 分 類 方 法 是 根 據 《 尼 斯 國 際 商 品 及 服 務 分 類 》 中 所 訂 的 類 別 去 劃 分 , 而 鐘 錶 是 屬 於 第 14 類 別 。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的 政 府 收 費 是 以 每 一 個 商 標 及 每 一 個 類 別 計 算 , 香 港 政 府 收 費 為 $1,300 港 元 。 內 地 收 費 為 $1,000 人 民 幣 。
  3. 商 標 審 查 - 在 遞 交 申 請 後 , 商 標 註 冊 處 便 會 對 商 標 進 行 審 查 。 在 香 港 , 可 註 冊 的 商 標 必 須 具 有 「 顯 著 特 性 」 , 以 辨 別 出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 可 註 冊 的 商 標 不 可 以 是 消 費 者 會 預 期 其 他 商 戶 一 般 會 用 來 描 述 或 推 廣 有 關 貨 品 的 標 誌 。 儘 管 某 商 標 因 欠 缺 顯 著 性 而 遭 拒 絕 註 冊 , 如 申 請 人 能 證 明 在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前 , 申 請 人 已 使 用 該 商 標 而 使 顧 客 能 辨 認 在 該 標 記 下 出 售 的 貨 品 是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 該 商 標 仍 可 註 冊 。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的 審 查 時 間 一 般 是 三 至 六 個 月 , 而 內 地 商 標 局 的 審 查 時 間 會 較 長 , 一 般 是 十 至 十 二 個 月 。
  4. 商 標 公 告 - 如 商 標 通 過 審 批 , 商 標 註 冊 處 便 會 刊 登 公 告 , 目 的 是 讓 第 三 者 有 機 會 去 在 公 告 期 內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 香 港 的 公 告 期 為 三 個 月 , 而 內 地 的 公 告 期 為 五 個 月 。
  5. 商 標 註 冊 - 如 在 公 告 期 內 並 無 第 三 者 提 出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 商 標 就 會 正 式 註 冊 , 商 標 註 冊 處 會 發 出 商 標 註 冊 証 書 予 申 請 人 。 成 功 註 冊 的 商 標 , 在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有 效 期 均 為 十 年 。 商 標 擁 有 人 只 須 在 期 滿 前 繳 交 續 期 費 用 , 便 可 延 續 商 標 的 有 效 期 。

此 外 , 如 鐘 錶 製 造 商 收 購 的 外 國 品 牌 已 在 巴 黎 公 約 國 或 世 貿 成 員 國 提 交 申 請 註 冊 , 根 據 《 商 標 條 例 》 第 41 條 , 若 申 請 人 於 上 述 在 公 約 國 提 交 日 之 六 個 月 內 在 香 港 提 交 註 冊 申 請 , 該 申 請 則 會 享 有 優 先 權 利 。 優 先 權 利 的 意 義 是 最 初 在 公 約 國 遞 交 申 請 的 日 期 將 可 被 視 為 在 香 港 的 提 交 申 請 日 期 。

以 上 就 是 一 般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的 程 序 及 所 須 時 間 。 在 以 自 有 品 牌 手 錶 去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 須 附 以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發 出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明 書 以 及 在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公 報 中 公 佈 的 註 冊 公 告 。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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