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10 月 18 日 , 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就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CEPA" ﹚ 第 三 階 段 的 開 放 措 施 達 成 協 議 。 在 此 之 前 , 2003 年 6 月 29 日 , 內 地 與 香 港 簽 訂 CEPA 主 體 部 分 ﹙ CEPA 第 一 階 段 ﹚ , 2004 年 10 月 27 日 , 又 簽 訂 了 其 補 充 協 議 ﹙ CEPA 第 二 階 段 ﹚ 。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實 施 以 來 , 在 促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旳 經 貿 往 來 方 面 , 已 取 得 了 積 極 成 效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進 行 的 研 究 表 明 , 在 實 施 CEPA 第 一 階 段 的 頭 兩 年 內 , 為 香 港 創 造 約 兩 萬 九 千 個 新 職 位 。 國 家 海 關 總 署 最 新 公 佈 的 CEPA 第 二 階 段 實 施 情 況 顯 示 , 2005 年 首 九 個 月 , 內 地 共 進 口 CEPA 項 下 貨 物 累 計 總 值 達 一 點 九 七 億 美 元 , 稅 款 優 惠 總 額 一 點 五 二 億 元 人 民 幣 ﹙ 包 括 關 稅 優 惠 及 相 應 增 值 稅 ﹚ 。 其 中 廣 東 進 口 CEPA 貨 物 累 計 總 值 達 到 一 點 四 八 億 美 元 , 稅 款 優 惠 總 額 達 一 點 零 八 億 人 民 幣 , 分 別 佔 全 國 的 七 成 四 和 七 成 。
貨物貿易領域的進一步開放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下 , 就 貨 物 貿 易 領 域 , 內 地 同 意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 經 香 港 本 地 製 造 商 申 請 並 符 合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所 有 香 港 產 品 , 均 可 享 受 零 關 稅 優 惠 。 秉 承 CEPA 第 一 、 第 二 階 段 所 採 用 的 寬 鬆 規 則 ,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 雙 方 共 確 定 了 261 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在 CEPA 第 一 、 第 二 及 第 三 階 段 下 , 內 地 與 香 港 共 就 1,369 項 產 品 商 定 了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 對 於 仍 未 確 定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其 他 產 品 , 雙 方 已 決 定 自 2005 年 後 , 每 年 兩 次 進 行 確 定 工 作 。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下 , 雙 方 除 了 如 上 述 繼 續 就 多 種 產 品 商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外 , 更 考 慮 到 港 商 的 實 際 利 益 , 對 前 一 階 段 已 確 定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進 行 修 改 。 例 如 內 地 同 意 放 寬 港 產 手 錶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容 許 香 港 自 有 品 牌 的 手 錶 毋 須 符 合 30% 的 增 值 百 分 比 條 件 。 鐘 錶 製 造 業 本 來 就 是 香 港 的 優 勢 產 業 , 香 港 出 口 鐘 錶 的 產 量 及 產 值 均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 對 於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放 寬 , 意 味 著 港 產 手 錶 將 獲 得 一 個 巨 大 的 市 場 , 這 無 疑 也 將 有 利 於 香 港 高 端 製 造 業 的 發 展 。
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准入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CEPA 第 三 階 段 亦 有 新 的 進 展 。 在 銀 行 服 務 方 面 , CEPA 第 三 階 段 規 定 ,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對 內 地 客 戶 提 供 人 民 幣 和 外 幣 業 務 而 需 向 內 地 分 行 注 入 營 運 資 金 的 要 求 , 由 單 家 分 行 考 核 改 為 多 家 分 行 整 體 考 核 , 在 內 地 多 家 分 行 平 均 營 運 資 金 達 到 5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前 提 下 , 單 家 分 行 營 運 資 金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3 億 元 。 香 港 銀 行 業 被 認 為 是 CEPA 下 受 惠 最 大 的 行 業 之 一 。 在 CEPA 框 架 下 , 內 地 大 幅 度 降 低 香 港 銀 行 和 財 務 公 司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資 產 規 模 要 求 , 將 設 立 分 行 和 設 立 法 人 機 構 的 銀 行 或 公 司 資 產 規 模 要 求 同 時 降 至 六 十 億 美 元 ; 而 在 CEPA 之 前 , 內 地 監 管 機 構 對 外 資 銀 行 ﹙ 含 港 資 ﹚ 申 請 到 內 地 設 分 行 的 最 低 要 求 是 申 請 前 一 年 ,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二 百 億 美 元 。
在 專 業 服 務 方 面 , CEPA 第 三 階 段 取 消 了 持 有 中 國 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律 師 不 能 同 時 在 內 地 及 香 港 執 業 的 規 定 。 此 外 , 已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 現 可 與 其 代 表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區 或 直 轄 巿 的 一 個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此 兩 項 措 施 大 大 提 高 了 香 港 律 師 在 內 地 發 展 業 務 的 空 間 。 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內 地 臨 時 執 業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將 由 一 年 延 長 至 兩 年 , 亦 大 大 利 便 了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內 地 接 辦 大 型 業 務 項 目 。
在 分 銷 服 務 方 面 , CEPA 第 三 階 段 開 放 了 經 營 化 肥 、 成 品 油 、 原 油 的 佣 金 代 理 業 務 及 化 肥 的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務 。 旅 遊 業 的 進 入 門 檻 亦 已 降 低 , 獨 資 旅 行 社 的 年 營 業 降 低 至 不 低 於 2,500 萬 美 元 , 而 合 資 旅 行 社 的 營 業 額 降 低 至 不 低 於 1200 萬 美 元 。
在 運 輸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經 營 拖 船 、 船 舶 保 養 及 維 修 、 國 際 海 運 集 裝 箱 租 貨 及 買 賣 等 服 務 。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服 務 亦 已 准 入 。
CEPA第三階段為兩地企業創造更大商機
CEPA 第 三 階 段 引 入 了 更 多 的 開 放 措 施 , 為 港 商 開 拓 內 地 巿 場 創 造 了 更 大 的 商 機 。 然 而 , CEPA 僅 是 一 個 框 架 性 的 規 定 , 我 們 期 待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能 繼 續 努 力 磋 商 , 制 定 具 體 有 力 的 措 施 及 法 規 以 保 證 CEPA 的 順 利 實 施 , 以 充 份 發 揮 CEPA 作 為 促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的 有 效 平 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