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 2003 年 6 月 29 日 簽 定 的 《 安 排 》 ,
包 括 服 務 貿 易 和 貨 物 貿 易 兩 方 面 的 開 放 協 定 。
零關稅優惠
在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內 地 承 諾 給 予 香 港 原 產 地 產 品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 的 優 惠 。 分 別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和 2005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的 《 安 排 》 第 一 階 段 和 第 二 階 段 , 合 共 給 予 1,087 類 符 合
香 港 原 產 地 規 則 , 並 取 得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產 品 零 關 稅 的 優 惠 ,
於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受 惠 的 產 品 包 括 食 品 及 飲 品 、 化 工 、 藥
物 、 塑 膠 、 紡 織 、 金 屬 、 機 械 、 電 子 等 產 品 。 零 關 稅 的 措 施
大 大 減 低 製 造 商 的 稅 項 支 出 。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內 地 放 寬 了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條 件 , 包 括 容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以 往 不 容 許 獨 資 的 行 業 ,
以 獨 資 或 合 資 方 式 於 內 地 成 立 外 商 企 業 以 提 供 相 關 的 服 務 ,
並 可 在 合 資 企 業 佔 有 控 股 權 , 大 大 增 加 港 方 在 業 務 營 運 及 企
業 管 理 上 的 彈 性 和 自 由 度 , 又 顯 著 降 低 最 低 資 產 、 資 本 、 營
業 額 或 營 運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中 , 除 了 在 第 一 階 段 已 開 放 的 18 個 服 務
行 業 ﹙ 其 中 11 個 有 擴 大 開 放 的 措 施 ﹚ 外 , 更 進 一 步 開 放 8 個
新 的 服 務 領 域 , 使 共 有 26 個 服 務 領 域 受 惠 。 新 開 放 的 行 業 包
括 航 空 運 輸 、 信 息 技 術 、 專 利 代 理 、 商 標 代 理 、 職 業 介 紹 機
構 、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 文 化 娛 樂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 在
11 個 擴 大 開 放 的 行 業 中 , 內 地 同 意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商 業 企 業 , 經 營 圖 書 、 報 紙 、 雜 誌 、 藥 物 、 農 藥 等
的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務 。 此 外 , 汽 車 零 售 業 務 的 進 入 門 檻 要 求 亦
大 為 降 低 , 如 取 銷 對 銷 售 額 和 資 產 額 的 要 求 和 大 大 降 低 註 冊
資 本 的 要 求 。 在 運 輸 服 務 和 物 流 服 務 方 面 , 部 分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進 一 步 在 內 地 的 西 部 地 區 獨 資 或 合 資 經 營 公 共 客 運 和
出 租 車 客 運 業 務 , 但 此 項 開 放 暫 時 只 適 用 於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
現 在 , 已 取 得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資 格 並 已 在 內 地 開 設 獨 資 企 業
的 貨 運 企 業 , 在 內 地 成 立 分 公 司 的 時 限 上 享 有 更 大 的 彈 性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繳 齊 獨 資 企 業 的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後 , 便 可 成
立 分 公 司 。
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自 《 安 排 》 實 施 至 今 , 已 有 超 過 800 項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的 申 請 , 其 中 768 個 企 業 的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截 至 2005
年 4 月 30 日 ﹚ , 其 中 提 出 最 多 申 請 的 服 務 行 業 是 運 輸 、 物 流
和 分 銷 服 務 , 分 別 有 300 多 個 及 200 多 個 申 請 。
在 辦 理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的 申 請 時 , 申 請 企 業 須 簡
介 其 公 司 的 業 務 , 並 須 提 供 相 應 的 一 般 及 特 別 文 件 證 明 ,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 所 有 支 持 文 件 必 須 經 由 執 業 會 計 師 或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核 證 。 一 般 支 持 文 件 包 括 企 業 註 冊 、 商 業 登 記 文 件 、
企 業 過 去 3/5 年 的 財 務 報 告 和 稅 務 文 件 等 。
需 要 注 意 的 一 點 是 , 該 等 從 政 府 部 門 取 得 的 企 業 登 記 記 錄 文
件 必 須 於 申 請 日 期 前 90 天 內 獲 得 。 企 業 亦 須 提 供 一 些 特 別 支
持 文 件 , 目 的 在 於 證 明 申 請 企 業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3/5 年 ﹙ 視
乎 所 屬 服 務 領 域 ﹚ 實 質 提 供 和 有 能 力 提 供 其 所 申 請 的 有 關 行
業 類 別 之 服 務 , 如 個 別 行 業 的 營 業 牌 照 、 服 務 合 約 、 提 單 、
發 票 等 , 具 體 所 需 的 文 件 則 視 乎 個 別 行 業 的 業 務 而 定 。 這 些
文 件 須 橫 跨 申 請 前 3/5 年 的 時 間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與 內 地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不 斷 磋 商 , 期 望 落 實
預 算 於 2006 年 1 月 實 施 的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的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 相 信 該 等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 將 會 為 香 港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 製 造 商 和 廠 商 , 在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上 帶 來 更 大 的 優 惠
和 便 利 , 以 及 更 多 的 商 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