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 國 的 稅 收 系 統 因 稅 種 繁 多 而 十 分 複 雜
。 此 外 , 由 於 中 國 稅 收 的 相 關 法 律 、 規 定 、 解 釋 和 操 作 並 非
完 全 清 晰 和 一 致 , 因 而 為 不 大 熟 悉 中 國 情 況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帶
來 了 不 同 的 「 稅 務 陷 阱 」 。
更全面的稅務徵收和管理政策
根 據 經 修 訂 後 的 稅 收 徵 管 法 規 , 稅 務 機 關 將 有 更 大 的 權 力 ,
以 獲 取 納 稅 人 的 資 料 , 並 且 通 過 以 下 途 徑 來 加 強 稅 收 的 執 行
工 作 :
- 鼓 勵 稅 務 局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的 資 訊 共 用 。 例 如 ,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工 商 管 理 局 必 須 定 期 通 知 稅 務 機 關 新 註 冊 企 業
的 相 關 資 料 或 企 業 註 冊 方 面 的 其 他 變 化 。 如 果 納 稅 人 拒 絕
辦 理 稅 務 登 記 , 工 商 管 理 局 可 以 根 據 稅 務 機 關 的 要 求 撤 銷
其 營 業 執 照 。
-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強 制 性 要 求 納 稅 人 公 開 銀 行 帳 戶 的 所
有 資 料 。 因 此 , 稅 務 局 可 以 獲 取 納 稅 人 銀 行 帳 戶 的 資 料 ,
甚 至 凍 結 違 規 納 稅 人 的 銀 行 帳 戶 , 並 且 向 違 規 的 銀 行 徵 收
罰 款 。
- 有 可 能 不 批 准 未 繳 清 應 納 稅 款 或 逾 期 交 稅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離 境 。
- 稅 務 機 關 有 權 公 開 不 遵 守 稅 務 規 定 納 稅 人 的 具 體 資 料 ,
包 括 違 規 公 司 的 名 稱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及 未 繳 稅 款 的 金 額
, 這 對 有 關 納 稅 人 有 一 定 的 威 嚇 作 用 。
- 違 反 稅 務 規 定 將 受 到 嚴 厲 懲 處 : 對 納 稅 人 處 以 未 繳 稅 額
50% 到 500% 的 罰 款 , 而 對 扣 繳 義 務 人 的 罰 款 則 是 未 繳 稅 額
的 50% 到 300% 。 此 外 , 還 按 日 期 加 收 逾 期 未 繳 稅 款 0.05%
的 滯 納 金 。
中國常見的稅務違規問題
以 下 是 一 些 在 稅 務 檢 查 中 發 現 的 稅 務 問 題 , 也 是 稅 務 機 關 關
注 的 焦 點 :
企業稅
- 保 留 多 份 會 計 帳 目 記 錄 用 以 報 稅 需 要 和 管 理 需 要 ;
- 在 沒 有 適 當 解 釋 和 實 質 理 據 的 情 況 下 , 把 利 潤 放 在 於 海
外 稅 務 天 堂 註 冊 的 企 業 ;
- 付 款 給 海 外 企 業 , 並 承 擔 收 款 企 業 扣 繳 所 得 稅 的 義 務 。
以 特 許 使 用 費 、 利 息 、 服 務 費 等 形 式 向 海 外 企 業 付 彙 必 需
交 納 中 國 的 扣 繳 所 得 稅 及 營 業 稅 ;
- 採 用 過 分 激 進 的 避 稅 政 策 , 或 在 沒 有 法 律 理 據 的 情 況 下
, 與 地 方 稅 務 機 關 就 特 殊 安 排 或 稅 務 優 惠 達 成 口 頭 協 定 ;
- 申 報 欺 騙 性 的 經 費 列 支 專 案 作 扣 稅 用 途 , 例 如 股 東 的 個
人 經 費 ;
- 運 用 不 合 理 的 轉 讓 價 格 政 策 從 而 將 利 潤 轉 移 到 海 外 或 享
受 較 低 所 得 稅 率 的 內 地 相 關 隸 屬 公 司 ( 請 參 照 「 轉 讓 定 價
」 章 節 的 進 一 步 討 論 ) ;
- 不 合 理 地 使 用 特 殊 增 值 稅 發 票 或 者 抵 扣 過 多 的 進 項 增 值
稅 。
轉讓定價
由 於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視 轉 讓 定 價 調 整 為 稅 收 的 主 要 來 源 之 一 ,
中 國 的 轉 讓 定 價 法 規 正 在 加 速 發 展 及 更 新 。 稅 務 機 關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所 採 用 的 轉 讓 定 價 政 策 愈 來 愈 關 注 。 這 些
企 業 有 可 能 通 過 關 聯 企 業 交 易 來 操 縱 定 價 政 策 , 以 減 少 交 稅
。
根 據 轉 讓 定 價 規 定 , 當 稅 務 機 關 認 為 某 些 企 業 的 利 潤 率 比 一
般 可 作 比 較 的 第 三 方 企 業 不 正 常 地 偏 低 , 稅 務 機 關 有 權 要 求
這 些 企 業 作 出 轉 讓 定 價 調 整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如 具 備 以 下 特 徵 , 則 最 容 易 引 發 轉 讓 定 價 調 查
:
- 關 聯 企 業 之 間 的 交 易 額 偏 高 ;
- 投 產 後 長 時 間 虧 損 ;
- 長 時 間 利 潤 偏 低 或 虧 損 , 但 仍 然 擴 充 業 務 ;
- 與 位 於 稅 務 天 堂 的 關 聯 企 業 發 生 交 易 ;
- 利 潤 較 屬 於 同 一 集 團 的 其 他 公 司 偏 低 ;
- 在 減 免 稅 優 惠 期 結 束 後 利 潤 水 平 突 然 下 降 。
轉 讓 價 格 調 整 期 一 般 為 三 年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調 整 期 可 能
延 長 達 十 年 。
由 於 中 國 對 稅 務 事 務 的 申 訴 途 徑 作 出 了 限 制 , 納 稅 人 有 責 任
在 轉 讓 定 價 爭 議 中 提 出 證 明 , 齊 全 的 文 件 記 錄 及 用 來 支 援 轉
讓 定 價 政 策 的 證 據 非 常 重 要 。 與 稅 務 機 關 達 成 預 約 定 價 協 定
, 能 有 效 確 定 企 業 未 來 的 利 潤 會 被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承 認 及 接 受
, 同 時 減 低 企 業 的 轉 讓 定 價 風 險 。
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為 加 強 對 外 籍 人 員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管 理 和 納 稅 服 務 , 並 進 一 步
提 高 稅 收 徵 收 和 管 理 的 質 量 和 效 率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出 的 國
稅 法 ﹝ 2004 ﹞ 27 號 , 給 予 在 華 外 籍 人 員 一 個 免 除 罰 款 的 機
會 , 以 及 隨 後 發 布 的 另 一 個 文 件 國 稅 辦 函 ﹝ 2004 ﹞ 364 號 文
件 , 對 免 除 罰 款 問 題 作 出 了 解 釋 。 這 些 規 定 鼓 勵 外 籍 納 稅 人
自 己 查 核 以 前 年 度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申 報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予 以 糾
正 。 如 果 外 籍 納 稅 人 在 2004 年 年 底 前 , 主 動 申 報 及 繳 納 以 前
年 度 少 繳 的 稅 款 , 將 不 予 處 罰 。
赦 免 期 過 後 , 我 們 相 信 各 地 各 級 的 稅 務 機 關 將 加 強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調 查 。 如 果 納 稅 人 現 在 不 利 用 這 次 赦 免 機 會 , 將 來 可 能
要 承 擔 更 大 的 違 規 風 險 。
以 下 是 一 些 導 致 個 人 所 得 稅 漏 報 或 少 報 的 常 見 誤 解 和 不 當 行
為 :
- 運 用 雙 重 或 多 重 合 同 來 減 少 個 人 所 得 稅 ;
-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 僅 申 報 基 本 的 薪 金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 上 報 沒 有 正 規 發 票 的 經 費 作 抵 扣 用 途 ;
- 由 海 外 公 司 發 出 或 承 擔 的 工 資 毋 須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
- 僱 主 對 於 養 老 金 計 劃 、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及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直
接 投 入 的 分 擔 金 額 不 用 繳 稅 ;
- 由 海 外 公 司 發 出 的 認 股 權 不 用 在 中 國 境 內 繳 稅 。
根 據 中 國 稅 務 法 規 中 關 於 扣 繳 義 務 人 的 特 殊 規 定 , 作 為 納 稅
人 的 個 人 和 作 為 扣 繳 義 務 人 的 僱 主 , 如 未 遵 守 中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申 報 規 定 , 須 分 別 支 付 罰 款 和 滯 納 金 。 我 們 建 議 僱 主 定 期
檢 閱 其 僱 員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情 況 , 以 確 定 他 們 履 行 適 當 的 扣 繳
義 務 。 違 反 規 定 的 行 為 應 當 通 過 適 當 的 方 法 及 時 予 以 糾 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