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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品牌 建標記
在 假 貨 充 斥 的 巿 場 中 , 獨 特 易 記 的 商 標 是 成 功 的 關 鍵 , 企 業 必 須 傾 力 保 護 這 個 寶 貴 資 產

商 品 類 別 五 花 八 門 , 同 一 類 別 貨 品 如 恆 河 沙 數 , 要 於 同 類 貨 品 中 脫 穎 而 出 , 除 要 有 超 卓 的 品 牌 策 略 外 , 形 象 鮮 明 、 音 節 鏗 鏘 的 品 牌 名 稱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 因 此 , 企 業 必 須 注 意 品 牌 保 護 , 免 得 精 心 構 想 及 辛 苦 建 立 的 品 牌 遭 人 抄 襲 。

什麼是品牌?

品 牌 即 是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商 標 , 是 一 個 標 誌 , 用 以 識 別 不 同 企 業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 從 而 建 立 企 業 及 其 貨 品 、 服 務 的 商 譽 與 形 象 。

商 標 可 以 由 文 字 ﹙ 包 括 個 人 姓 名 及 新 創 字 ﹚ 、 設 計 式 樣 、 字 母 、 字 樣 、 數 字 、 圖 案 , 以 及 上 述 要 素 的 任 何 形 式 組 合 所 構 成 。

如何保護品牌?

為 了 避 免 嘔 心 瀝 血 建 立 的 品 牌 遭 人 抄 襲 , 企 業 應 將 品 牌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 商 標 註 冊 涵 蓋 的 國 家 應 是 商 標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輸 出 國 。 商 標 註 冊 後 , 企 業 應 盡 快 在 市 場 上 使 用 該 商 標 , 否 則 , 商 標 註 冊 處 可 撤 銷 商 標 註 冊 。 在 香 港 , 有 關 使 用 限 期 為 三 年 。

此 外 , 企 業 應 該 向 商 標 註 冊 處 登 記 所 有 關 於 商 標 之 交 易 , 例 如 專 利 授 權 、 商 標 轉 讓 等 交 易 , 使 有 關 交 易 對 其 他 第 三 者 有 效 , 並 賦 予 有 關 交 易 另 一 方 起 訴 侵 權 行 為 的 權 利 , 及 有 效 計 算 侵 權 行 為 的 損 害 。

是否所有品牌能夠申請商標註冊?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能 夠 成 功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必 須 是 可 以 將 企 業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其 他 企 業 作 出 識 別 的 標 誌 , 且 能 夠 籍 書 寫 或 繪 圖 方 式 表 述 。 但 是 , 標 誌 不 可 以 使 公 眾 理 解 為 描 述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性 質 、 質 素 、 用 途 、 數 量 、 價 值 、 材 料 、 產 地 等 特 徵 , 標 誌 亦 不 可 以 是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行 業 的 通 用 語 或 圖 示 。 例 如 , 運 輸 企 業 擬 註 冊 的 商 標 是 「 快 捷 」 ( 因 為 「 快 捷 」 描 述 運 輸 服 務 的 質 素 ) , 或 電 腦 生 產 企 業 擬 註 冊 的 商 標 是 「 電 腦 圖 像 」 ( 因 為 「 電 腦 圖 像 」 正 是 電 腦 貨 品 本 身 的 圖 示 ) , 商 標 註 冊 處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不 會 通 過 該 等 註 冊 申 請 。

此 外 , 企 業 要 確 保 擬 註 冊 的 商 標 與 其 他 已 註 冊 或 申 請 待 決 的 商 標 既 不 相 同 亦 不 類 似 。

商標註冊的保障範圍

商 標 一 經 註 冊 , 企 業 便 可 擁 有 商 標 的 專 有 使 用 權 。 如 其 他 商 戶 未 經 同 意 下 在 香 港 將 該 企 業 的 註 冊 商 標 用 於 其 貨 品 或 服 務 上 , 即 屬 侵 權 行 為 。

要 留 意 的 是 , 註 冊 商 標 只 保 障 申 請 時 指 定 的 某 類 貨 品 或 服 務 。 例 如 , 企 業 註 冊 商 標 於 第 39 ( 運 輸 、 物 流 ) 類 , 它 只 能 防 止 其 他 商 戶 將 其 運 輸 、 物 流 服 務 以 該 註 冊 商 標 命 名 ; 但 企 業 不 能 防 止 其 他 商 戶 以 該 註 冊 商 標 作 第 39 類 以 外 貨 品 或 服 務 ( 如 食 品 ) 的 名 稱 。

如何擴大品牌網絡?

當 品 牌 累 積 商 譽 , 企 業 可 考 慮 以 專 利 授 權 或 特 許 經 營 方 式 , 吸 引 其 他 企 業 或 創 業 者 使 用 其 品 牌 名 稱 以 生 產 其 他 類 別 商 品 、 橫 向 拓 展 與 品 牌 相 關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 企 業 可 從 中 可 賺 取 專 利 權 費 、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 擴 大 品 牌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 並 增 加 企 業 本 身 無 形 資 產 值 。

企 業 與 其 他 企 業 或 創 業 者 建 立 專 利 授 權 或 特 許 經 營 關 係 時 , 應 該 清 楚 界 定 雙 方 權 利 及 義 務 , 如 授 權 品 牌 之 覆 蓋 性 、 貨 品 或 服 務 種 類 、 專 利 權 費 金 額 及 支 付 、 授 權 品 牌 之 擁 有 權 、 授 權 人 給 予 被 授 權 人 的 權 利 等 。 雙 方 亦 應 該 簽 訂 書 面 合 約 , 以 減 少 日 後 爭 議 。

結語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都 會 , 商 業 貿 易 活 動 頻 繁 , 企 業 間 的 競 爭 激 烈 , 欲 於 惡 劣 艱 難 的 商 業 環 境 中 求 勝 , 企 業 定 要 打 穩 根 基 , 而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及 良 好 的 品 牌 管 理 概 念 則 是 成 功 企 業 的 重 要 元 素 。

( 以 上 意 見 由 許 林 律 師 行 林 靖 寰 律 師 及 周 佩 思 律 師 提 供 , 查 詢 網 址 : www.hui-lam.com )
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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