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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降低電子商貿的風險?
市 場 佔 有 率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商 業 機 構 的 規 模 大 小 。 顯 然 , 許 多 跨 國 公 司 不 但 在 本 土 市 場 中 佔 盡 強 勢 , 在 海 外 業 務 方 面 也 具 競 爭 力 。

而 傳 統 上 , 小 型 企 業 的 商 務 只 局 限 於 本 地 市 場 。 近 年 來 通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和 改 革 , 特 別 是 互 聯 網 科 技 , 已 大 大 扭 轉 了 小 型 企 業 的 弱 勢 。 透 過 互 聯 網 , 小 型 企 業 也 可 以 把 業 務 推 廣 至 世 界 各 地 , 不 但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 並 能 增 強 其 競 爭 力 , 在 本 地 及 海 外 市 場 跟 跨 國 公 司 平 分 秋 色 。

互 聯 網 雖 然 促 進 了 小 型 企 業 在 推 廣 商 務 上 的 便 利 ; 可 是 並 非 所 有 這 類 公 司 都 能 像 跨 國 公 司 聘 請 常 駐 法 律 顧 問 , 在 電 子 商 易 推 廣 中 許 多 可 能 引 起 的 問 題 給 予 法 律 意 見 。 由 於 互 聯 網 有 別 於 一 般 傳 統 通 訊 技 術 , 許 多 透 過 互 聯 網 進 行 商 務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往 往 不 是 那 麼 簡 單 、 明 顯 。 對 此 , 商 戶 必 須 特 別 關 注 。

其 中 最 容 易 出 錯 的 是 網 上 買 賣 , 常 常 出 自 人 為 疏 忽 : 錯 標 價 格 。 以 一 個 英 國 案 例 而 言 , 一 家 公 司 在 其 網 頁 上 把 原 本 價 值 £99.99 的 電 視 機 寫 成 £9.99 , 結 果 很 多 人 認 購 , 而 該 公 司 當 然 亦 不 希 望 被 這 些 認 購 約 束 。 為 了 避 免 這 種 情 形 再 次 發 生 , 網 站 都 應 加 上 一 個 條 款 , 標 明 只 有 得 到 該 公 司 確 認 的 合 約 才 可 生 效 。

另 一 個 陷 阱 是 網 上 誹 謗 。 一 般 的 誹 謗 訴 訟 多 只 牽 涉 本 地 出 版 商 , 甚 少 涉 及 外 國 的 網 絡 出 版 商 ; 因 為 在 法 律 的 定 義 上 , 很 難 界 定 網 上 誹 謗 論 詞 " 發 表 " 的 地 方 。 不 知 道 發 表 的 地 方 , 就 很 難 決 定 哪 個 國 家 有 司 法 權 受 理 該 案 件 。 最 近 就 有 一 個 澳 洲 案 例 涉 及 網 上 誹 謗 。 一 個 財 經 資 訊 出 版 商 , 在 美 國 發 表 了 一 篇 關 於 G 先 生 的 文 章 。 該 文 章 被 上 載 到 該 公 司 位 於 新 澤 西 州 的 伺 服 器 , 供 互 聯 網 用 戶 瀏 覽 , 其 中 包 括 澳 洲 。 其 後 G 先 生 獲 悉 此 事 , 並 在 澳 洲 的 維 多 利 亞 州 法 院 向 該 出 版 商 提 出 訴 訟 。 這 宗 案 件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地 方 是 澳 洲 的 維 多 利 亞 州 法 院 是 否 有 權 受 理 。 到 底 該 文 章 在 哪 裡 發 表 ?

該 出 版 商 的 論 點 是 文 章 發 表 的 地 方 應 是 伺 服 器 的 所 在 , 或 是 網 頁 的 所 在 , 因 此 美 國 才 有 司 法 權 受 理 該 案 件 。 維 多 利 亞 州 法 院 卻 否 決 了 以 上 的 論 據 。 法 院 認 為 網 站 和 伺 服 器 的 地 理 位 置 對 於 決 定 文 章 在 哪 裡 發 表 毫 無 關 係 , 只 是 把 文 章 上 載 到 網 頁 並 不 構 成 「 發 表 」 。 根 據 過 去 案 例 的 判 決 , 直 到 該 構 成 誹 謗 的 文 章 被 其 他 人 聽 到 、 看 到 及 理 解 後 , 才 算 得 上 「 發 表 」 。 每 一 次 該 文 章 在 不 同 的 國 家 被 下 載 閱 讀 , 都 構 成 一 次 簇 新 的 發 表 , 以 及 一 個 新 的 侵 權 行 為 。 無 責 任 感 的 網 絡 出 版 商 是 不 可 利 用 互 聯 網 科 技 作 為 藉 口 , 來 逃 避 法 律 責 任 。

因 此 , 商 業 機 構 若 計 劃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佈 資 料 , 目 的 不 論 是 拓 展 業 務 或 是 推 廣 宣 傳 , 必 須 小 心 確 保 該 資 料 屬 實 。 倘 若 無 法 避 免 加 入 一 些 主 觀 言 論 , 網 頁 必 須 清 楚 註 明 發 表 言 論 的 作 者 。 如 果 網 頁 不 清 楚 所 出 版 的 文 章 是 否 存 在 或 擁 有 版 權 , 網 頁 就 必 須 附 加 免 責 聲 明 , 逃 避 該 文 章 的 任 何 版 權 。

以 上 只 是 兩 則 有 關 電 子 商 貿 的 有 趣 例 子 。 總 而 言 之 , 經 營 電 子 商 易 必 須 小 心 注 意 , 以 下 幾 點 可 供 作 參 考 的 例 子 :

  1. 私隱資料
    網 上 購 物 必 須 登 記 個 人 資 料 。 在 香 港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受 個 人 資 料 ( 及 私 隱 ) 條 例 的 監 管 , 公 司 透 過 互 聯 網 交 易 必 須 十 分 清 楚 該 條 款 的 附 件 一 。 基 本 上 , 公 司 只 可 收 集 交 易 中 必 要 的 資 料 。 另 一 方 面 , 公 司 也 應 通 知 顧 客 有 關 該 資 料 的 使 用 , 及 其 後 改 動 和 閱 讀 的 細 則 。

  2. 顧客的對象及地點
    首 先 必 須 確 認 顧 客 的 身 份 。 跟 未 滿 法 定 年 齡 的 人 仕 定 下 的 合 同 是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 再 者 , 顧 客 處 身 的 地 方 也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因 為 不 同 的 國 家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 因 此 , 公 司 必 須 評 估 生 意 風 險 及 認 識 當 地 法 律 以 遵 循 。

  3. 正確的商品/服務細則
    網 上 所 銷 售 的 商 品 不 但 要 準 確 地 訂 價 , 商 品 圖 像 也 要 和 真 實 商 品 相 符 。 再 者 , 若 顧 客 選 定 而 未 確 認 商 品 時 , 網 頁 應 提 供 選 擇 機 會 , 讓 顧 客 確 認 前 再 次 考 慮 或 作 出 更 改 。

  4. 訂單的條款細則
    商 品 出 售 的 有 效 限 期 、 合 理 的 送 遞 條 款 、 地 域 限 制 以 及 遇 上 爭 拗 時 所 選 用 的 法 律 , 都 是 至 為 最 重 要 的 網 上 交 易 細 則 , 因 為 這 些 細 則 可 以 避 免 負 上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責 任 。

拓 展 商 務 並 非 易 事 , 經 營 電 子 商 貿 亦 絕 非 容 易 。 因 此 , 商 業 機 構 在 進 行 交 易 時 , 除 非 十 分 肯 定 , 最 好 先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確 立 有 關 條 款 細 則 , 以 減 低 網 上 交 易 的 風 險 。

 
2003年3月
這篇文章由貿易通聯營公司
i-LegalService Limited所提供。i-LegalService Limited透過主要的文件管理系統服務(PMS)在法律界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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