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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上 , 域 名 註 冊 是 先 到 先 得 , 而 你 所 註 冊 的 註 冊 處 沒 有 責
任 去 確 定 你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的 利 益 或 你 是 否 該 域 名 的 合 法 持 有
人 。 基 於 這 一 點 , 有 某 些 機 構 及 公 司 已 嘗 試 積 極 保 留 一 些 他
們 認 為 會 有 人 侵 犯 和 打 主 意 的 域 名 , 認 為 這 些 侵 犯 者 會 從 中
勒 索 一 筆 。 雖 然 這 是 一 個 賭 注 , 儘 管 對 一 些 所 謂 「 域 名 搶 註
者 」 而 言 卻 是 有 利 可 圖 。
由 於 預 計 這 類 域 名 搶 註 的 問 題 不 斷 上 升 ,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與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聯 合 成 立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 ADNDRC ﹚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是 全 球 僅 有 四 間 被 指 定 提 供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服 務 機 構 其 中 一 間 , 也 是 首 間 位 於 亞 洲 而 唯 一 一 間 提 供
國 際 通 用 頂 級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服 務 , 而 那 些 頂 級 域 名 ﹙ 例 如 :
.com; .net; .org ﹚ 是 獲 互 聯 網 域 名 和 代 碼 機 構 核 准 。
現 時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在 北 京 與 香 港 分 別 設 立 辦 事 處
, 而 預 計 在 未 來 幾 年 間 將 會 在 其 他 區 域 設 立 辦 事 處 。 香 港 與
北 京 的 辦 事 處 分 別 由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及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經 營 及 管 理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所 辦 理 的 爭 議 是 受 美 國 互 聯 網 名 稱 和
代 碼 分 配 公 司 ﹙ ICANN ﹚ 於 1999 年 8 月 26 日 推 行 的 統 一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政 策 和 於 1999 年 10 月 24 日 的 統 一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規 則 所 規 管 , 而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的 域 名 爭 議 補 充 規 則
亦 於 2002 年 2 月 28 日 生 效 。
事 實 上 , 發 展 統 一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政 策 是 以 避 免 涉 及 由 國 際 法
庭 引 起 複 雜 的 司 法 性 問 題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域 名 爭 議 補 充 規 則 的 多 項 特 點 是 有 別
於 其 他 三 間 認 可 爭 議 解 決 服 務 機 構 的 補 充 規 則 。 當 中 一 項 是
公 平 委 任 仲 裁 小 組 聆 訊 案 件 。
例 如 : 如 投 訴 人 選 任 一 人 仲 裁 小 組 , 而 答 辯 人 並 無 三 人 的 仲
裁 小 組 , 所 選 任 的 機 構 將 會 在 名 單 上 委 任 獨 立 的 代 理 人 , 其
職 責 是 就 該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
在 投 訴 人 首 先 決 定 那 間 機 構 處 理 該 個 案 時 , 這 會 引 起 在 互 聯
網 社 群 的 一 些 指 控 有 關 投 訴 人 會 選 擇 一 個 傾 向 投 訴 人 利 益 的
機 構 。
但 根 據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域 名 爭 議 補 充 規 則 , 投 訴 人 及
答 辯 人 將 會 由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提 供 同 樣 五 位 仲 裁 員 的
名 單 , 他 們 並 可 按 喜 好 排 列 仲 裁 員 的 次 序 。
投 訴 人 及 答 辯 人 雙 方 排 名 最 高 的 仲 裁 員 將 獲 委 任 處 理 該 個 案
。 此 一 程 序 與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協 會 所 採 用 的 相 類 似 , 在 傳 統 的
仲 裁 制 度 下 , 有 關 單 位 利 用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協 會 的 名 單 制 度 ,
委 任 其 所 屬 意 的 仲 裁 員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制 度 的 另 一 特 點 , 就 是 用 戶 經 常 提 及
的 簡 單 填 寫 申 訴 及 回 覆 , 用 戶 可 於 網 上 填 寫 所 需 表 格 , 有 助
更 佳 管 理 個 案 及 追 查 有 關 個 案 。
如 有 關 方 面 希 望 以 其 他 途 徑 作 出 填 寫 申 訴 及 回 覆 , 例 如 傳 真
及 / 或 電 郵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亦 可 提 供 。 由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開 發 的 網 上 安 全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系 統 , 並 由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 已 廣 為 用 戶 所 認 識 。
投 訴 人 如 果 由 已 註 冊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取 得 認 可 的 索 償 , 他 需 要
證 明 下 列 三 項 :
- 該 域 名 是 等 同 或 與 你 擁 有 的 商 標 類 似 而 引 起 混 淆 。
- 該 登 記 人 就 有 關 域 名 沒 有 權 利 及 認 可 利 益 ; 及
- 該 答 辯 人 登 記 該 域 名 及 利 用 該 域 名 作 不 良 用 途 。
如 成 功 作 出 申 索 , 及 仲 裁 小 組 決 定 , 登 記 人 需 轉 移 有 關 域 名
。
一 些 專 家 相 信 , 統 一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政 策 是 一 高 效 率 的 模 式 ,
有 關 爭 議 可 透 過 此 模 式 在 合 理 的 收 費 下 , 較 快 和 有 效 地 解 決
, 其 他 認 為 此 程 序 對 商 標 持 有 人 較 為 有 利 。 總 言 之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致 力 透 過 統 一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政 策 , 並 著 重 在
標 準 及 質 素 上 取 得 平 衡 。
如 Milton Muller 博 士 在 他 的 文 章 「 Success by Default:
A New profile of Domain Name Trademark Disputes under
ICANN's UDRP 」 - 「 隨 著 域 名 讓 公 眾 可 以 看 見 , 亦 同 樣 代 表
這 將 會 有 需 要 解 決 爭 議 。 」
基 於 這 點 ,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現 正 集 中 資 源 致 國 際 域 名
的 開 放 市 場 , 使 亞 洲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成 為 地 區 性 及 全 球 性
的 域 名 仲 裁 卓 越 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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