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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空間的法律保障
資 訊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 大 大 促 進 了 正 常 商 業 活 動 的 日 常 運 作 。 不 過 , 相 同 的 技 術 也 同 時 為 不 法 之 徒 所 挪 用 , 以 進 行 各 種 犯 罪 活 動 。 目 前 , 與 互 聯 網 有 關 的 罪 行 已 是 國 內 外 媒 體 的 焦 點 , 但 是 現 行 法 律 對 此 類 罪 行 的 管 制 十 分 有 限 , 致 使 這 些 科 技 罪 犯 可 以 逍 遙 法 外 。

對 一 般 企 業 而 言 , 要 杜 絕 黑 客 入 侵 , 主 動 建 立 及 強 化 自 身 網 絡 的 保 安 水 平 , 似 乎 是 唯 一 可 以 信 賴 的 措 施 。

一 般 而 言 , 電 腦 罪 行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 ﹙ 1 ﹚ 以 破 壞 電 腦 系 統 為 最 終 目 的 ; ﹙ 2 ﹚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

在 第 一 類 電 腦 罪 案 中 , 犯 人 會 利 用 具 破 壞 性 的 程 式 代 碼 入 侵 網 路 , 從 而 破 壞 、 竄 改 或 竊 取 電 腦 數 據 、 資 料 、 程 式 或 軟 體 , 甚 至 阻 礙 網 絡 的 運 作 。

而 在 第 二 類 電 腦 罪 案 中 , 罪 犯 會 利 用 互 聯 網 及 加 密 程 式 等 電 訊 技 術 來 進 行 或 隱 瞞 有 組 織 罪 行 , 例 如 走 私 毒 品 、 賭 博 、 賣 淫 、 清 洗 黑 錢 及 網 上 詐 騙 等 。

幾 十 年 前 , 電 訊 罪 犯 會 藉 破 壞 電 話 線 路 來 逃 避 繳 交 電 話 費 。 時 至 今 日 , 電 腦 罪 行 已 不 再 局 限 於 盜 竊 電 訊 服 務 ─ 從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 到 更 嚴 重 的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 可 謂 層 出 不 窮 。

電 腦 系 統 所 以 成 為 不 法 之 徒 的 攻 擊 目 標 和 犯 罪 手 段 , 主 要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

資 訊 科 技 是 無 國 界 的 。 互 聯 網 用 戶 可 以 迅 速 瀏 覽 各 國 政 府 的 官 方 網 頁 , 加 上 各 國 政 府 都 倚 重 訊 息 系 統 來 進 行 數 據 分 析 及 資 料 交 流 , 一 旦 這 些 系 統 被 破 壞 或 干 擾 , 各 國 的 防 衛 將 面 臨 嚴 峻 考 驗 。 較 早 前 「 我 愛 你 」 電 腦 病 毒 在 全 球 肆 虐 , 似 乎 顯 示 恐 怖 份 子 已 發 現 這 個 防 衛 弱 點 。

資 訊 科 技 雖 然 大 大 改 善 了 知 識 創 作 的 質 素 , 卻 同 時 也 便 利 了 盜 版 活 動 。 多 媒 體 軟 件 能 完 美 地 複 製 影 像 和 音 樂 , 也 使 「 翻 版 」 活 動 的 成 本 更 趨 低 廉 。 目 前 , 互 聯 網 已 成 為 侵 犯 版 權 的 「 MP3 」 音 樂 檔 案 的 集 散 地 , 而 不 少 荷 里 活 電 影 更 是 在 正 式 公 映 前 就 有 盜 錄 版 本 在 網 上 流 傳 。

資 訊 科 技 為 罪 犯 提 供 了 比 較 「 安 全 」 的 犯 罪 媒 介 。 一 些 孌 童 色 情 網 站 便 採 取 了 精 密 的 保 密 措 施 , 例 如 要 求 網 站 會 員 利 用 密 碼 登 錄 網 站 , 並 以 加 密 方 式 處 理 猥 褻 的 內 容 等 , 使 網 站 成 功 避 過 了 執 法 部 門 的 偵 察 。

雖 然 各 國 政 府 均 深 切 了 解 電 腦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但 是 只 有 少 數 國 家 有 就 此 等 罪 行 立 法 管 制 。 此 外 , 即 使 個 別 國 家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衡 電 腦 罪 行 , 然 而 基 於 互 聯 網 的 跨 國 性 , 如 果 各 國 未 能 聯 手 打 擊 電 腦 罪 行 , 那 麼 制 定 法 律 也 是 徒 然 。 例 如 一 個 受 害 國 家 要 起 訴 具 有 另 一 國 藉 的 電 腦 罪 犯 , 則 該 案 件 可 能 要 符 合 雙 重 犯 罪 要 求 , 即 罪 犯 本 國 也 要 有 相 對 的 法 律 將 該 犯 人 的 行 為 刑 事 化 。 除 此 之 外 , 要 將 該 名 罪 犯 捉 拿 回 受 害 國 接 受 審 訊 , 雙 方 國 家 也 需 要 先 簽 定 引 渡 協 議 。

有 鑒 於 各 國 現 行 法 律 之 不 足 , 以 及 電 腦 罪 行 的 跨 國 性 , 歐 盟 理 事 會 的 成 員 國 家 在 2001 年 年 底 簽 署 了 有 關 網 絡 罪 行 的 公 約 , 為 各 種 電 腦 罪 行 定 下 更 具 體 的 定 義 , 給 打 擊 該 等 罪 行 提 供 了 明 確 的 指 引 。 該 公 約 尤 其 著 重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 並 設 有 一 個 獨 立 篇 章 解 決 諸 如 罪 犯 引 渡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等 富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

亞 洲 國 家 針 對 電 腦 罪 行 的 立 法 工 作 , 明 顯 落 後 於 歐 洲 各 國 。 早 前 菲 律 賓 政 府 因 缺 乏 足 夠 的 法 律 據 , 而 未 能 成 功 起 訴 發 放 「 我 愛 你 」 病 毒 的 原 兇 , 便 有 力 地 說 明 了 這 一 點 。 雖 然 本 港 有 關 電 子 商 貿 及 電 腦 罪 行 的 法 例 散 見 於 不 同 條 例 之 中 , 但 是 較 之 亞 洲 諸 國 , 香 港 在 這 一 方 面 的 立 法 工 作 可 算 是 比 較 先 進 。 例 如 ,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規 範 了 由 電 子 商 貿 引 起 的 罪 案 ; 而 《 電 訊 條 例 》 及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亦 已 訂 明 利 用 電 訊 系 統 非 法 挪 用 他 人 電 腦 、 及 因 犯 罪 及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挪 用 他 人 電 腦 均 為 罪 行 。 此 外 ,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未 經 授 權 下 利 用 電 腦 讀 取 他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而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則 禁 止 網 民 在 互 聯 網 上 張 貼 淫 褻 物 品 。

實 施 更 完 善 的 網 路 運 作 措 施 及 發 展 更 堅 固 的 網 路 保 安 技 術 , 例 如 防 火 牆 、 病 毒 偵 測 程 式 等 當 然 是 遏 止 黑 客 入 侵 的 最 佳 方 法 。 假 設 黑 客 能 攻 破 這 些 防 禦 網 , 有 效 的 法 律 仍 可 作 為 屏 障 , 給 罪 犯 帶 來 阻 嚇 。 為 了 確 保 我 們 能 擁 有 一 個 安 全 及 值 得 信 賴 的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 實 在 有 需 要 就 資 訊 科 技 加 強 法 治 。 更 新 法 律 制 度 以 適 應 日 新 月 異 的 科 技 發 展 , 只 是 整 個 漫 長 過 程 的 第 一 步 。 此 外 , 與 國 際 社 會 合 作 、 尋 求 互 助 , 均 是 打 擊 電 腦 罪 案 的 不 可 或 缺 部 份 。

 
2002年9月
這篇文章由貿易通聯營公司
i-LegalService Limited所提供。i-LegalService Limited透過主要的文件管理系統服務(PMS)在法律界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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