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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州 海 關 在 2001 年 底 啟 動 來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快 速 通 關 系 統
改 革 開 發 和 試 點 工 作 , 並 於 2002 年 中 在 廣 州 關 區 內 作 全 面 推
廣 , 目 前 已 有 超 過 200 艘 小 型 船 舶 應 用 該 系 統 運 行 。 近 日 海
關 總 署 批 准 , 在 廣 東 省 各 個 直 屬 海 關 關 區 內 , 擴 大 該 系 統 的
應 用 範 圍 。
大鏟島海關的歷史
1840 年 , 英 國 割 據 香 港 島 。 由 此 時 起 , 香 港 與 中 國 大 陸 之
間 的 貿 易 往 來 以 國 際 貿 易 的 方 式 進 行 。 1899 年 , 清 朝 政 府 在
地 處 珠 江 入 海 口 的 大 鏟 島 設 立 海 關 , 對 珠 江 水 域 來 往 港 澳 的
小 型 貿 易 運 輸 船 舶 進 行 中 途 檢 查 。 其 後 , 北 洋 政 府 、 民 國 政
府 , 直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均 在 大 鏟 島 設 立 海 關 。 大 鏟 海 關
已 經 有 100 多 年 的 歷 史 。 珠 江 入 海 口 水 域 河 道 複 雜 , 位 於 要
衝 的 大 鏟 島 成 為 海 關 對 來 往 港 澳 的 貿 易 船 舶 實 施 監 管 的 一 道
天 然 屏 障 。
20 世 紀 末 , 省 港 澳 地 區 的 水 路 貿 易 不 斷 增 長 , 由 此 對 大 鏟
海 關 傳 統 的 登 船 檢 查 監 管 方 式 提 出 了 高 效 率 的 要 求 。 80 年 代
, 一 天 最 多 100 多 艘 船 通 過 大 鏟 島 , 但 是 到 2001 年 已 經 達 到
600 艘 。 等 待 檢 查 、 通 關 的 船 舶 在 大 鏟 島 外 的 珠 江 口 擺 成 長
龍 , 人 工 登 船 檢 查 、 辦 理 紙 本 通 關 手 續 等 低 效 率 情 序 亦 造 成
無 法 估 計 的 經 濟 損 失 。
小型船舶的利與弊
小 型 船 舶 運 輸 具 有 運 量 大 、 成 本 低 的 優 勢 , 歷 年 來 是 珠 三 角
地 區 企 業 在 進 出 口 貨 物 時 選 擇 的 一 種 常 見 的 、 重 要 的 運 輸 方
式 。 據 統 計 , 通 過 來 往 港 澳 的 小 型 船 舶 運 輸 的 進 出 口 貨 物 佔
廣 州 關 區 進 出 口 總 貨 運 量 的 77% 。 改 革 小 型 船 舶 通 關 有 助 於
避 免 企 業 因 租 用 貨 櫃 車 從 陸 路 口 岸 通 關 時 會 碰 到 的 「 瓶 頸 」
現 象 , 不 僅 有 助 航 運 企 業 增 加 營 運 效 益 , 而 且 在 廣 大 進 出 口
企 業 在 提 高 通 關 效 率 和 市 場 競 爭 力 上 , 都 起 著 積 極 的 作 用 。
但 小 型 船 舶 通 航 效 率 低 , 艙 單 資 料 傳 輸 後 , 航 運 公 司 無 法 掌
握 船 舶 進 出 口 動 態 , 以 致 進 出 口 企 業 有 難 以 控 制 貨 物 的 運 輸
周 期 等 弊 端 , 使 小 型 船 舶 傳 統 監 管 模 式 越 來 越 難 以 適 應 進 出
口 貿 易 和 國 際 物 流 業 的 迅 速 發 展 。 隨 著 世 界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發
展 和 我 國 加 入 WT 0 , 中 國 海 關 和 企 業 將 共 同 面 對 更 多 的 新 挑
戰 。
來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關系統
針 對 這 一 問 題 , 廣 州 海 關 建 立 了 一 套 利 用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 GPS ) 、 公 共 資 料 資 訊 平 台 、 移 動 通 信 等 技 術 的 「 來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快 速 通 關 系 統 」 , 在 進 行 全 程 監 控 的 前 提 下 , 使
來 往 港 澳 的 小 型 船 舶 可 快 速 通 航 於 珠 江 水 域 。 在 此 系 統 下 ,
船 舶 入 境 時 , 由 小 型 船 舶 負 責 人 委 託 的 境 外 ﹙ 港 、 澳 ﹚ 船 務
公 司 或 代 理 公 司 可 通 過 互 聯 網 在 公 共 資 料 資 訊 平 台 提 前 錄 入
艙 單 , 向 中 途 監 管 站 大 鏟 海 關 發 送 艙 單 電 子 資 料 。 大 鏟 海 關
根 據 船 舶 分 類 、 艙 單 電 子 資 料 風 險 分 析 及 具 體 船 舶 動 態 資 料
, 在 GPS 海 關 監 管 系 統 中 對 船 舶 發 出 「 直 航 通 過 大 鏟 」 或 「
停 航 辦 理 手 續 」 的 指 令 。 船 舶 收 到 大 鏟 海 關 發 出 的 「 直 航 通
過 大 鏟 」 指 令 並 確 認 後 , 可 以 徑 行 通 過 。 只 有 在 收 到 「 停 航
辦 理 手 續 」 指 令 並 確 認 後 , 才 需 要 停 泊 大 鏟 島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據 航 運 界 人 士 分 析 , 新 監 管 模 式 下 小 型 船 舶 來 往 港 澳 航 行
時 間 可 由 10 個 小 時 減 少 到 3 個 半 小 時 。
應 用 這 個 系 統 的 企 業 紛 紛 作 出 反 映 : 通 關 效 率 提 高 、 船 舶 運
輸 時 間 縮 短 、 節 約 了 燃 料 等 成 本 、 減 少 了 因 擠 迫 或 停 泊 於 中
途 監 管 地 待 辦 手 續 而 發 生 的 海 損 事 故 。 航 運 企 業 還 可 以 通 過
企 業 用 戶 端 對 船 舶 的 動 態 暸 如 指 掌 , 對 船 舶 的 調 度 也 得 心 應
手 , 投 入 小 、 回 報 高 、 見 效 快 , 效 益 顯 著 。 另 外 , 進 出 口 企
業 可 以 通 過 公 共 資 訊 平 台 掌 握 有 關 船 舶 航 行 動 態 和 碼 頭 交 收
貨 物 的 時 間 , 交 貨 期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特 別 是 在 香 港 轉 口 聯 運
的 貨 物 , 在 運 輸 時 間 上 有 了 可 靠 的 保 障 , 運 輸 周 期 成 本 的 可
控 程 度 大 大 提 高 , 有 助 於 降 低 整 體 貿 易 成 本 。除 此 之 外 , 還 可
以 提 前 獲 取 艙 單 、 提 運 單 等 資 料 , 實 現 提 前 報 關 。
進出口企業如何利用系統
目 前 已 有 廣 州 海 關 、 黃 埔 海 關 、 江 門 海 關 等 關 區 的 126 艘 小
型 船 舶 應 用 了 小 船 快 通 系 統 , 廣 州 關 區 所 有 海 關 監 管 碼 頭 亦
已 安 裝 了 艙 單 錄 入 系 統 和 調 度 系 統 。 從 境 外 通 過 公 共 資 料 資
訊 平 台 發 送 到 海 關 的 進 口 艙 單 數 據 均 實 現 自 動 轉 換 和 確 認 ,
可 供 進 口 貨 物 的 收 貨 人 據 此 辦 理 貨 物 提 前 報 關 手 續 。
進 口 企 業 選 擇 安 裝 了 GPS 載 收 發 信 裝 置 的 船 舶 運 輸 自 己 的 貨
物 , 就 可 以 於 該 船 舶 航 行 途 中 , 根 據 從 系 統 上 提 取 的 艙 單 、
提 單 等 資 料 提 前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貨 到 碼 頭 即 可 辦 理 查 驗 放 行
手 續 , 如 屬 無 需 查 驗 的 貨 物 , 企 業 可 以 直 接 辦 理 提 貨 手 續 ,
實 現 快 速 通 關 。 應 用 小 船 快 通 系 統 的 進 口 船 舶 在 境 外 港 口 航
行 時 , 已 經 通 過 國 際 互 聯 網 將 貨 物 艙 單 電 子 資 料 發 送 給 大 鏟
海 關 中 途 監 管 站 和 公 共 資 訊 平 台 , 經 大 鏟 海 關 核 准 直 航 後 ,
有 關 的 艙 單 數 據 即 轉 到 海 關 的 報 關 業 務 系 統 , 進 出 口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船 舶 航 行 途 中 就 可 以 向 海 關 提 前 申 報 進 口 貨 物 ,
審 單 中 心 和 現 場 海 關 審 單 部 門 可 以 分 別 對 報 關 電 子 資 料 、 提
運 單 等 提 前 審 核 、 辦 理 接 單 等 通 關 手 續 ; 船 舶 一 到 碼 頭 , 物
流 監 控 部 門 和 查 驗 部 門 也 可 快 速 辦 理 船 舶 清 關 、 貨 物 驗 放 手
續 。
中港電子載貨艙單服務聯通
在 系 統 於 全 省 推 出 使 用 後 , 大 部 份 來 往 港 澳 的 小 型 船 舶 都 會
被 納 入 新 的 規 管 模 式 中 , 料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會 十 分 顯 著 。
另 外 , 透 過 聯 系 「 中 國 互 動 報 關 服 務 平 台 」 的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及 「 中 港 電 子 載 貨 艙 單 服 務 聯 通 」 , 系 統 可 實 現 有 效 的 信 息
及 資 源 分 享 , 並 全 面 解 決 承 運 商 重 複 輸 入 資 料 的 問 題 , 而 貿
易 通 電 子 載 貨 艙 單 中 心 亦 提 供 24 小 時 全 日 服 務 。
考 慮 到 內 河 承 運 商 從 香 港 運 載 貨 物 到 內 地 , 或 從 內 地 到 香 港
時 , 均 要 向 中 港 兩 地 的 政 府 部 門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 貿 易 通 特 別
推 出 電 子 載 貨 艙 單 服 務 。 當 承 運 商 同 時 向 兩 地 的 政 府 部 門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艙 單 , 如 何 可 以 避 免 重 複 輸 入 電 子 資 料 , 為 斷
定 該 服 務 能 否 得 到 業 界 歡 迎 的 關 鍵 。
貿 易 通 與 廣 東 南 方 合 作 發 展 的 「 中 港 電 子 載 貨 艙 單 服 務 聯 通
」 便 可 全 面 解 決 承 運 商 重 複 輸 入 資 料 的 問 題 。 「 中 港 電 子 載
貨 艙 單 服 務 聯 通 」 主 要 是 透 過 採 用 一 個 共 同 界 面 檔 案 , 承 運
商 可 於 電 腦 系 統 輸 入 艙 單 數 據 資 料 , 再 把 數 據 分 別 傳 送 貿 易
通 及 廣 東 南 方 通 信 所 發 展 的 終 端 用 戶 軟 件 。 這 樣 不 但 減 少 重
複 輸 入 相 同 數 據 的 工 序 , 並 符 合 中 港 雙 方 海 關 載 貨 艙 單 的 要
求 。 運 輸 業 界 在 香 港 可 以 通 過 使 用 該 系 統 實 現 電 子 艙 單 一 次
錄 入 兩 地 報 關 的 要 求 。
要 提 倡 港 澳 小 船 舶 對 此 系 統 的 應 用 , 同 業 間 的 合 作 及 支 持 實
不 可 少 。 而 致 力 於 中 國 入 世 後 , 與 貨 運 業 共 同 面 對 新 挑 戰 的
香 港 及 中 國 海 關 , 亦 會 繼 續 提 出 在 清 關 等 情 序 上 的 改 革 新 路
向 , 以 進 一 步 促 進 中 港 兩 地 的 貿 易 及 經 濟 發 展 , 故 對 於 各 界
的 寶 貴 意 見 及 建 議 , 特 別 是 各 貿 易 管 理 部 門 及 出 入 口 企 業 ,
我 們 皆 非 常 歡 迎 及 重 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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