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通電子貿易專網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網頁
會員專區
登入號碼

密碼

登入
會員登記 忘記密碼?
培訓課程
最新消息
eBiz精選
eBiz動態
電子導報
經貿錦囊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
貿訊指引
國際關稅及商業法例
貿易資料通告
貿易統計
勞工法例
電子聯通

刊登廣告

英文版本首頁
電子導報經貿錦囊貿訊指引
搜尋eBiz

 
| 專題 | 專訪 | 成功故事 | 今日中國 | 進出口 | 法律e世代 | 區域性發展 |
內地分銷業投資限制放寬
中 國 商 務 部 頒 佈 的 「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 大 幅 度 放 寬 在 內 地 分 發 、 零 售 、 代 理 和 特 許 經 營 等 行 業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的 要 求 。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合 夥 人 黎 頌 喜 於 6 月 4 日 本 會 「 緊 貿 安 排 」 小 型 午 餐 會 上 表 示 , 在 該 規 例 下 ,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的 經 營 範 圍 較 前 顯 著 擴 大 。

批 發 企 業 可 從 事 代 理 、 進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和 其 他 輔 助 服 務 ; 零 售 企 業 可 自 行 進 口 商 品 或 為 出 口 和 其 他 輔 助 服 務 採 購 本 地 生 產 商 品 ; 至 於 特 許 經 營 企 業 則 可 頒 授 第 三 方 特 許 經 營 權 以 經 營 特 許 店 。

部 分 放 寬 措 施 已 於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另 有 些 訂 於 今 年 12 月 11 起 實 施 。 中 國 於 數 年 前 的 當 日 加 入 世 貿 時 承 諾 向 世 界 大 開 商 業 之 門 。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 緊 貿 安 排 」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書 的 港 商 , 如 符 合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的 要 求 , 便 可 憑 一 個 牌 照 把 貨 物 輸 入 內 地 , 因 而 獲 享 較 大 優 勢 。

黎 女 士 解 釋 , 在 管 理 辦 法 頒 佈 前 , 符 合 「 安 排 」 資 格 的 公 司 如 欲 將 貨 物 運 進 內 地 城 市 , 例 如 上 海 , 須 領 取 外 商 貿 易 牌 照 和 批 發 牌 照 , 倘 欲 在 當 地 設 店 , 得 申 領 零 售 牌 照 。

她 說 : 「 在 新 規 例 下 , 若 我 們 符 合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法 , 只 需 一 個 牌 照 即 可 把 貨 物 輸 進 內 地 消 費 市 場 , 申 請 手 續 確 實 精 簡 了 不 少 。 」

另 一 講 者 ─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港 零 售 及 消 費 領 袖 保 障 合 夥 人 余 葉 嘉 莉 表 示 , 內 地 分 發 業 務 的 大 部 分 規 管 問 題 已 經 消 除 。

她 說 : 「 零 售 商 現 在 內 地 設 立 業 務 , 已 不 一 定 需 要 中 國 籍 合 夥 人 , 且 可 根 據 本 身 經 營 策 略 自 由 拓 展 生 意 。 因 為 外 商 無 需 再 依 賴 中 資 分 發 公 司 , 所 以 能 增 加 對 供 應 鏈 的 控 制 。

由 於 企 業 無 需 再 倚 靠 中 國 批 准 的 貿 易 公 司 進 出 口 貨 物 , 故 亦 可 釋 除 對 稅 款 是 否 恰 當 徵 收 的 疑 慮 。

她 解 釋 該 措 施 對 本 港 中 小 型 零 售 和 貿 易 商 特 別 有 利 , 以 前 它 們 未 能 符 合 「 安 排 」 下 的 市 場 准 入 要 求 , 如 今 則 可 按 照 新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規 則 提 出 申 請 。

此 外 ,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於 5 月 20 日 公 佈 , 過 往 未 能 符 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資 格 的 公 司 , 現 可 嘗 試 以 集 團 方 式 探 索 這 方 面 的 可 行 方 案 。

若 干 本 港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條 例 以 集 團 形 式 在 港 經 商 。 依 據 中 港 訂 立 的 協 議 , 在 港 以 集 團 形 式 從 事 實 際 業 務 的 公 司 , 現 可 申 請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書 , 享 受 「 安 排 」 賦 予 的 優 惠 待 遇 。

余 女 士 指 稱 , 儘 管 中 國 零 售 市 場 即 將 於 本 年 12 月 11 日 或 之 前 敞 開 予 外 商 , 香 港 公 司 仍 可 在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和 「 安 排 」 上 享 有 6 個 月 的 先 機 。

她 說 : 「 『 安 排 』 會 不 斷 為 港 商 拓 展 新 機 , 誰 能 洞 悉 其 價 值 , 就 能 握 有 競 爭 優 勢 。 」

 
2004年7月
免責聲明:文中的資訊僅為參考評論。貿易通及香港總商會拒絕承擔任何因在依賴上述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


這篇文章由香港總商會之《工商月刊》所提供。

並於以下這期的《工商月刊》所取得。

2004年7月
請按此查閱《工商月刊》。

 


| 頁首 | 關於我們 | 網站架構 | 法律聲明 | 私隱政策 | 使用說明 | 聯絡我們 |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