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年 1 月 1 日 起 , 不 僅 香 港 輸 往 內 地 的 1,369 種 產 品 將 全 面 享 受 零 關 稅 的 優 惠 政 策 ,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雙 方 共 同 關 注 的 服 務 業 領 域 , 也 將 推 出 涵 蓋 法 律 、 會 計 、 分 銷 、 金 融 等 10 個 領 域 的 23 項 開 放 措 施 , 進 一 步 放 寬 市 場 。
本 年 10 月 ,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廖 曉 淇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財 政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舉 行 「 CEPA ﹙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高 層 磋 商 會 議 」 後 , 共 同 簽 署 了 CEPA 第 三 階 段 的 法 律 文 本 。 唐 英 年 稱 , 他 很 高 興 雙 方 同 意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下 稱 《 安 排 》 ﹚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涵 蓋 的 多 項 措 施 外 , 再 推 出 新 的 開 放 措 施 。
進一步開放服務業市場
CEPA 第 三 階 段 協 定 中 , 零 關 稅 貨 物 種 類 將 增 加 至 近 乎 全 面 開 放 ,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上 海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董 世 忠 表 示 , 在 法 律 、 會 計 、 旅 遊 等 服 務 業 領 域 上 進 一 步 開 放 也 已 經 是 勢 在 必 行 。
根 據 最 新 簽 署 的 第 三 階 段 法 律 文 本 ,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共 有 23 項 開 放 措 施 , 涵 蓋 10 個 範 疇 , 包 括 法 律 、 會 計 、 視 聽 、 建 築 、 分 銷 、 銀 行 、 證 券 、 旅 遊 、 運 輸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 內 地 同 意 在 這 10 個 領 域 進 一 步 放 寬 市 場 , 讓 這 些 業 務 更 容 易 取 得 進 軍 內 地 的 入 場 券 。
根 據 相 關 協 定 規 定 , 內 地 將 允 許 已 經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同 一 省 份 不 同 城 市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以 及 允 許 在 內 地 執 業 法 律 服 務 的 香 港 居 民 同 時 受 聘 於 內 地 以 外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
董 世 忠 說 : 「 以 往 雙 方 都 是 互 相 派 律 師 以 實 習 考 察 的 名 義 進 行 交 流 合 作 , 這 也 算 是 雙 方 有 意 建 立 聯 營 律 所 的 一 個 前 奏 。 」
董 世 忠 認 為 , 簽 署 相 關 規 定 後 , 在 香 港 發 展 超 卓 的 服 務 業 將 成 為 一 個 範 本 , 對 內 地 的 法 律 、 會 計 、 金 融 服 務 等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將 起 到 不 容 忽 視 的 推 動 作 用 。
最 新 簽 署 的 法 律 文 本 中 也 規 定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獨 資 公 司 ; 在 多 個 地 點 興 建 和 經 營 多 家 電 影 院 ; 降 低 在 內 地 設 立 旅 行 社 的 最 低 營 業 額 ; 允 許 特 定 的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及 期 貨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等 。 工 業 貿 易 署 表 示 , 雙 方 同 意 各 項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將 從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而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也 將 根 據 情 況 擬 訂 和 公 佈 所 需 的 實 施 規 則 和 規 例 。
貿易便利化推動投資
在 已 簽 署 的 協 定 中 , 雙 方 共 同 關 注 的 另 一 個 焦 點 問 題 , 就 是 大 家 也 明 白 ,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是 能 否 成 功 落 實 《 安 排 》 的 主 要 關 鍵 。 第 三 階 段 的 多 項 措 施 , 都 旨 在 加 強 兩 地 之 間 的 貿 易 與 投 資 往 來 。
目 前 , 《 安 排 》 的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 已 經 涵 蓋 了 促 進 貿 易 投 資 、 通 關 便 利 化 、 商 品 檢 驗 檢 疫 、 食 品 安 全 及 質 量 標 準 、 電 子 商 務 、 法 律 法 規 透 明 度 、 中 小 企 業 合 作 和 中 醫 藥 為 業 合 作 等 七 個 重 點 領 域 。
唐 英 年 稱 , CEPA 第 三 階 段 簽 署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 將 為 香 港 企 業 及 專 業 界 別 帶 來 更 多 商 機 ,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 並 會 增 加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這 些 措 施 亦 有 助 香 港 持 續 它 廣 泛 的 經 濟 復 蘇 , 以 及 鼓 勵 私 營 企 業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於 2003 年 6 月 29 日 在 香 港 簽 署 , 並 於 2004 年 10 月 27 日 簽 訂 其 補 充 協 定 。 《 安 排 》 為 香 港 的 工 商 界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開 拓 了 商 機 , 並 增 加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