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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過 15 年 漫 長 的 談 判 之 后 , 中 國 從 2001 年 12 月 10 日 起 成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正 式 成 員 。 作 為 履 行 「 遵 守 規 則 、 開 放 市
場 」 承 諾 的 重 要 部 分 , 中 國 將 通 過 數 以 百 計 的 法 律 , 在 几 乎
經 濟 的 各 個 層 面 建 立 起 國 際 慣 例 。
中 國 正 在 加 速 清 理 那 些 與 世 貿 規 則 不 符 的 法 規 , 有 的 被 廢 止
, 有 的 則 在 修 訂 后 重 新 頒 布 。 這 項 浩 大 的 工 程 涉 及 國 務 院 全
部 25 個 部 委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 囊 括 1150 余 件 法 律
法 規 、 規 章 和 其 他 政 策 措 施 。 正 如 中 國 外 經 貿 部 部 長 石 廣 生
所 言 : 人 們 「 熟 悉 的 一 些 東 西 將 會 變 成 過 去 」 。
世 貿 組 織 的 非 歧 視 、 市 場 開 放 和 公 平 競 爭 三 大 原 則 , 使 中 國
以 往 基 于 「 特 殊 國 情 」 制 定 的 法 律 面 臨 全 面 調 整 的 巨 大 挑 戰
。 最 近 一 段 時 間 , 中 國 這 場 以 「 立 」 和 「 廢 」 為 特 征 的 「 變
法 」 浪 潮 ,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全 面 展 開 。 外 經 貿 部 首 席 談 判 代 表
龍 永 圖 稱 , 這 意 味 著 「 中 國 將 按 照 世 貿 組 織 的 原 則 , 進 一 步
完 善 符 合 國 際 通 行 規 則 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
據 有 關 部 門 最 新 透 露 , 目 前 , 中 央 一 級 因 應 入 世 而 進 行 的 法
律 法 規 清 理 工 作 已 基 本 結 束 。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制 定 或 修
訂 了 9 部 法 律 , 其 中 與 入 世 直 接 相 關 的 6 部 法 律 已 修 改 完 成
。 國 務 院 也 制 定 、 修 訂 、 廢 止 了 一 批 法 規 、 規 章 及 政 策 措 施
。
始 于 去 年 9 月 的 地 方 法 規 清 理 工 作 現 仍 在 有 條 不 紊 地 進 行 。
根 據 國 務 院 統 一 部 署 , 那 些 超 越 權 限 擅 自 制 定 的 各 種 優 惠 政
策 及 地 區 封 鎖 的 規 定 、 辦 法 、 文 件 會 被 廢 止 或 修 改 。 剛 剛 頒
布 的 《 行 政 法 規 制 度 程 序 條 例 》 、 《 規 章 制 定 程 序 條 例 》 ,
將 使 部 門 、 地 區 越 權 制 定 優 惠 政 策 的 現 象 絕 跡 。
在 剛 剛 過 去 的 一 年 , 中 國 利 用 外 資 繼 續 大 幅 增 加 , 且 投 資 主
體 由 中 小 企 業 變 成 跨 國 公 司 。 這 表 明 , 外 商 看 好 中 國 入 世 后
巨 大 的 市 場 潛 力 及 在 WTO 框 架 下 完 善 的 法 律 環 境 , 而 非 這 樣
那 樣 的 「 優 惠 」 。
加 入 WTO , 標 志 著 中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進 入 了 全 新 階 段 。 可 以 預
計 , 關 稅 的 大 幅 削 減 將 使 中 國 的 外 貿 總 額 迅 速 擴 張 ﹔ 產 業 開
放 將 吸 引 更 多 外 資 流 入 中 國 ﹔ 在 走 向 開 放 型 經 濟 的 過 程 中 ,
中 國 的 比 較 優 勢 將 得 到 充 分 發 揮 。 而 并 不 直 接 但 卻 具 有 決 定
意 義 的 影 響 則 是 , 入 世 將 對 中 國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起 到 巨 大 的 推 動 作 用 。
法 學 家 認 為 , 這 次 法 律 調 整 , 表 面 上 看 只 是 以 法 律 形 式 保 証
談 判 條 款 的 執 行 , 但 實 質 上 卻 是 中 國 正 在 由 表 及 里 重 塑 市 場
結 構 和 機 制 。
著 名 經 濟 學 家 蕭 灼 基 說 , 中 國 經 濟 仍 處 于 轉 型 的 過 程 中 , 經
濟 體 制 及 運 行 機 制 尚 未 完 全 擺 脫 計 划 經 濟 的 影 響 。 入 世 后 ,
中 國 如 何 按 照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的 一 般 規 律 和 國 際 上 通 行 的 規 則
來 進 行 改 革 , 是 一 個 重 大 問 題 。 他 強 調 , 「 應 該 淡 化 中 國 特
色 , 強 化 國 際 慣 例 。 」
這 次 修 改 較 大 的 「 三 資 企 業 法 」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和 外 資 企 業 法 ) 制 訂 于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之 初
的 1979 年 , 很 多 內 容 明 顯 與 WTO 規 則 相 違 背 , 如 要 求 外 資 企
業 所 需 的 設 備 、 原 材 料 等 在 同 等 條 件 下 優 先 在 中 國 購 買 , 企
業 生 產 經 營 計 划 應 報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等 。 修 改 后 的 3 部 法 律 根
據 「 國 民 待 遇 」 和 「 最 惠 國 待 遇 」 原 則 刪 除 了 這 些 內 容 , 大
幅 度 取 消 了 對 外 資 企 業 的 限 制 性 規 定 。
歲 末 年 初 ,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舉 行 的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都 宣 布 , 今
年 要 大 幅 精 簡 審 批 事 項 , 轉 變 政 府 管 理 經 濟 的 方 式 , 以 適 應
入 世 后 新 的 形 勢 。 國 家 計 委 宣 布 取 消 第 一 批 五 大 類 行 政 審 批
事 項 , 率 先 向 「 審 批 經 濟 」 開 刀 。 「 入 世 在 一 定 意 義 上 可 以
說 是 『 政 府 入 世 』 , 」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主 任 楊 景 宇 說 。
據 統 計 , 在 WTO 規 則 中 , 23 個 協 議 中 僅 有 兩 項 涉 及 到 企 業
, 其 它 的 都 涉 及 政 府 。 根 據 中 國 原 有 的 法 律 , 只 要 法 律 不 禁
止 的 政 府 都 可 以 做 。 而 在 WTO 框 架 下 , 政 府 只 能 做 法 律 授 權
的 事 。 顯 然 , 這 將 促 使 政 府 找 到 自 己 在 市 場 經 濟 中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 楊 景 宇 指 出 , 「 今 后 , 政 府 將 把 更 多 精 力 放 在 經 濟 調
節 、 市 場 監 督 、 社 會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務 上 面 , 切 實 解 決 市 場 機
制 解 決 不 了 和 解 決 不 好 的 問 題 。 」
今 年 是 中 國 入 世 后 的 第 一 年 。 在 大 規 模 的 「 變 法 」 過 程 中 ,
中 國 將 逐 步 建 立 起 新 的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的 市 場 經 濟 游 戲 規 則 ,
連 台 好 戲 已 經 拉 開 帷 幕 。 高 盛 公 司 ( 亞 洲 ) 董 事 總 經 理 胡 祖
六 指 出 , 入 世 后 , 「 如 果 中 國 能 夠 建 立 一 個 自 由 市 場 體 制 ,
并 與 全 球 經 濟 接 軌 融 合 , 那 么 , 中 國 現 代 化 大 業 的 成 功 就 指
日 可 待 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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